简介:<正>法律系各年级同学在自学成才的道路上,克服各种困难,在学习和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社会各界普遍称誉,要求参加学习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考试答题中也存在一些急待改进的问题。第一,没有看清问题,就急于答题,结果答非所问。如89级第—学年年终考《法学基础理论》,有一道题给了一些法学概念,要求填写与它相对应或相联系的法学概念。题意很清楚,也比较容易答。如法律权利的相对应法学概念就是法律义务。但有的同学对已给的法学概念逐个作了解释,显然是没有看清题意,结果全错了。还有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原则来回答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这是跑题了。弄清题意是答题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根据题目的要求答题,即便答不完全,尚可得分,弄错了题,全郎答错,一分也得不到。第二,回答法律名词概念和律典不确切。如答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
简介:《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入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简介:<正>我国现有政治学教科书绝大多数是讲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一般原理的,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学的内容一般只是安排在各章之后分别加以叙述。例如,在“国家”一章的后面,设一节“社会主义国家”;在“政党”一章的末尾,又设一节“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实践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发展,这种把社会主义政治学视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一般原理的附属物,甚至是应用实例的观点,已经日益显得肤浅而不合需要了。实际上,社会主义政治学也有自己内在的逻辑体系,因为它所反映的对象——社会主义政治也是有其内在系统性的。把社会主义政治学的内容独立出来加以研究、探讨,揭示其所反映的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