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被告黎成贵(男,36岁,社员),在某村小学附近居住。1983年3月黎把小学球场边四平方丈地侵占作自留地,该校教师罗素芳(女,51岁)出面制止,发生纠纷,后经公社调解,责令黎退出了土地。从此黎对罗怀恨在心,候机报复。黎便利用罗独身一人住校(该校只有罗一名教师)、体弱胆小、有心脏病等情况,多次深更半夜去装“鬼”叫,用沙石敲打罗的宿舍门窗,弄得罗惊恐不安,有时通宵不眠,心脏病加重,不能正常坚持工作。黎还不罢休,又于同年11月6日傍晚(约七时半),暗藏一坟堆边,趁罗去学生处家访返校途经此地时,突然将点燃的火炮一颗甩到罗的面前爆炸。罗当场被吓昏倒地,不省人事,后虽经社员送医院抢救脱险,但罗从此成天叫“鬼”,精神失常,丧失工作能力。
简介: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做以初步探讨。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