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修复制度的完善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为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索提供了契机。然而,现阶段我国已有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多是建立在对生态修复概念的混用、模糊甚至是误解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立法中把“恢复”与“修复”等同视之,还是司法解释中把生态修复理解为“恢复原状”,抑或是把生态修复与环境修复牵强地组合为“生态环境修复”一词,甚至在判例中针对同一性质的损害结果却判决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与生态修复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都表现出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对于生态修复概念的偏见与困惑。这种对于法律概念的模糊处理,不仅易将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引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更会将复杂的生态系统维护问题简单化、功利化。最终很可能导致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渐行渐远。
简介: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恢复正常纳税信用,契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效率提升、征纳秩序优化的法益目标。其基本原则是坚持失信惩罚与修复激励、行为修复与信息修复、纳税人纠错与政府认可的统一。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在立法方面位阶较低且相关立法衔接不畅,在申请方面主体范围偏小、实体条件较低且程序条件不明,在处理方面主体单一且期限规定、异议处理机制缺失,在结果公示方面程度偏低且自主解释说明机制缺失,在监督方面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不力且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缺失。因此,应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法律体系,健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机制,规范纳税信用修复的处理机制与公示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与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扭转税务机关与失信纳税人因失信惩罚而陷入的"双输"困境为"双赢"状态。
简介: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之一,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约占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促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不仅有利于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提高能源效率、加强环境保护,还可以缓解由于石油对外依存度提高带来的能源供给安全的压力,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举措。201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山西省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综改区),作为煤炭资源大省,山西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方面前景广阔,利用综改区先行先试权,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是山西省综改区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
简介: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的发展表明,司法判例和国际"软法"文件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将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中的许多习惯法规则的形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相关的司法判例和国际"软法".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的发展将使得国际环境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