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来,陈金钊教授提出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命题:“法治反对解释”。该命题以及在论证该命题中涉猎的内容所引发的一些值得令人反思与质疑的问题值得提出来与陈教授商榷。“法治反对解释”命题是一个假命题,法治反对的是过度解释;“认真对待法律规则”不能成为反对解释的理由;“对强制性规定反对解释”的命题需要具体分析;创造性解释不是司法过程的本质,创造性解释只是作为一般法律解释的补充,创造性解释并未成为西方当代主流观点,创造性解释是司法积极主义的主张,司法限制主义方法下力拒解释的创造性。无论克制主义的还是积极主义的解释方法,都是反对过度解释的。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
简介:《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秦始皇晚年多次登山刻石的活动及其内容,学界多把这些刻石的内容当做直接法律史料运用,尤其是其中的“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一句,许多学者都将其作为秦律严厉打击奸罪的证据,表明秦朝对通奸者处以“杀之无罪”的惩罚。〔1〕日本学者堀毅先生更是认为,“从其出处是金石史料这一点来看,同前边的《史记·商君列传》等编纂物相比,应该看作是具有更加可靠的史料价值的记载”。〔2〕堀毅先生不但把这则史料当做秦严惩奸罪的证据,并且还认为它作为金石史料因而具有更高的史料价值。正如白寿彝先生说的那样,“治史不能不依靠文献史料,但是也不能不以分析的态度对待它”。〔3〕正因为史料是治史的基础,所以要更加重视对史料性质的考析。本文拟从秦汉时期的立法程序和秦汉律中关于奸罪的法令两方面来探析秦始皇刻石的史料性质,认为“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不是严惩奸罪的法令,而仅仅是以歌功颂德为目的的刻石中的一部分。
简介:火车票具有稀缺性,倒卖火车票扰乱了铁路客运车票之公平分配秩序。车票实名制并未能杜绝倒票行为,因此也不会必然导致倒卖车票罪之废止。倒卖实名制火车票仍具有刑事可罚性。高价转卖是倒卖车票罪之本质特征,也是实名制购票模式中区别合法民事委托与倒卖车票行为的唯一界限。低价有偿网络代购实名制火车票有利于实现火车票按需分配,使得大量廉价硬座票及硬卧票流向需求量最大的普通客运群体,从而达到铁路客运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将该行为入罪并不符合刑法之目的。刑法之治,不仅是制度规则之治,亦当是人性良知之治,而对于低价有偿网络代购火车票案件,适法者亦应据此做出相应之价值判断与道义担当。
简介:<正>历史唯物主义阐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是,有些法学理论著作这样描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能在旧社会里自发地形成”,“社会主义法并不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存在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当社会主义法出现后,首要的任务即摧毁旧经济,建立发展社会主义新经济,为自己创立坚实的经济基础。”(见《法学基础理论》67页、183页)这样说来,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时,不是上层建筑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而是先有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法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