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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八)]多年前,我指导的法律硕士厉尽国同学以《法学研究中的“民间法”范式》为题,完成了他的硕士学位论文,并受到答辩组全体成员的一致称赞,无可争议地获得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据我所知,这是我国法学界就民间法作为法学研究的范式问题所进行的首次系统和专门的论述。尽管在此前,梁治平、朱苏力、田成有等在他们的论著中,也捎带着对这一问题做过一些论述,但并非专门就此问题而展开。

  • 标签: 民族习惯法 民间法 专栏 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研究 法律硕士
  • 简介:我国虽早就开始推广中水用,但是各地中水用的普及和推广效果却一直不佳。究其原因,中水用法律制度未能起到很好地引导和保障作用是重要原因。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中水用的立法工作,但是,中水用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要想普及和推广中水用,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中水用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之下,中水用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 标签: 中水 中水回用 立法
  • 简介:在过去的五年里,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法规62件,批准杭州、宁波两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73件;废止法规7件,取消省法规行政许可项目20多项,批准杭州、宁波两市报批修改和废止法规32件;对报备案的94件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其中3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未来五年,将完成立法项目不少于55件。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浙江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

  • 标签: 地方立法 五年回顾 展望
  • 简介:非正式制度的功用,在制度经济学界谈论甚多,并成为人们追求经济绩效、进行成本利益核算、减少交易费用时不可不考量的重要因素。在经济交往行为中,忽略非正式制度,既悖乎情,也违乎理。非正式制度的这些功能,不仅作用于经济交往行为,也可见诸其他一切日常交往行为。但在政治行为和政治法中,非正式

  • 标签: 非正式制度 政治行为 民族习惯法 纠纷解决 主持人 民间法
  • 简介:习惯法制度化既是对社会现象的实然描述,也是对法律发展的应然要求。那么,如何汲取历史经验并促进本土的法律实践?本文首先考察了习惯法制度化的法理依据及其在不同背景下的制度经验;然后,分析了当代中国习惯法制度化的现状及其问题;随后,建设性地提出了习惯入法必须具备的制度要件。最后在结语部分对习惯法制度化的法治价值作了简要阐述。

  • 标签: 习惯法制度化 历史经验 现实选择
  • 简介: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30年来一直存在两条发展演变主线索。以“国家调节说”为代表的中国经济法学者,不同意“大经济法观点”,他们按照“市场(调节机制)、国家职能与法律同步演变”逻辑思路,创立了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这些理论既具有严密的逻辑自洽性,又符合100多年来各国国家职能和法律的实际,并对当代经济、社会,特别是中国当前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经济法学人在继续坚持理论创新的同时,要向社会广为传播先进的经济法思想,加强理论的应用,使之充分发挥对于社会实践,对于我国当前的改革和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

  • 标签: 经济法理论 创新 应用 30年
  • 简介:广东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沟通协调机制是省法院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最高法院的关心指导下,逐步构建起来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指导的新型机制。它的显著特点是,以案件为中心,提炼问题拓展研究;以裁判为目标,融会共识消弭分歧;以沟通为路径,监督个案指导类案;以协调为方法,博弈共赢摒弃零和。我省涉外商事海事司法公正的水平日益提高,国际公信力不断增强,得益于沟通协调机制稳健运行。

  • 标签: 沟通协调机制 司法公正 涉外审判 海事审判 最高法院 监督指导
  • 简介:从一家一派到兼容并包,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及其会刊《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双双走过风雨百年,成长为世界学术界中最具影响的国际论坛之一。近二十年来,中国学者步履蹒跚地走上了这个讲台,在下一个百年,必信中国法哲学能拥有一种普适的情怀。

  • 标签: IVR ARSP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催化剂。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年来,影响深远,成效显著,除实现防止错杀、冤杀,贯彻少杀、慎杀,以及统一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等直接效用外,还推动了证据规则的完善、程序正义的彰显,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对于未来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需要在反思死刑复核程序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明确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与法律援助,并探索建构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 标签: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核准权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 简介:学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集中在因原审裁判瑕疵是"发"还是"改"与法律适用过于弹性化的叠加导致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上,由此形成了独我是好各自表达的审级诉讼冲突。期间,因人为关系投送了法律无法承载的利益期待使话题越发显得胶着和沉重,以至于剪不断理还乱。究其原因,既有立法技术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畅因素,还有公权私化、借案谋私倾向以及群体裁判下的错案问责缺失等,不能不说情形混迹十分复杂甚至难以名状。对此,笔者仅从主体行为归责出发以缩限法的任意性标准为目的,力图达到技术与思想双重治理的品质效果。

  • 标签: 发回重审 审级利益 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