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平行进口的理论研究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指知识产权在本国受保护的情况下,一进口商在未获外国知识产权人授权或许可而将购得商品输入本国。平行进口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其特点是:其一,发生前提是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假冒他人商标或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的产品,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不属于平行进口的范畴;其二,涉及两个地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其三,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
简介:(一)平等,是个使用非常广泛的概念,在经济、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和宗教这些不同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论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性这个问题时,平等,应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选择的平等,包括了权利义务产生的平等、变更或消灭权刘义务的平等。如果进一步深究,则应当是主体间意志的平等,即主体应具备充分表达其意思的自由,不论这意思是同意建立法律关系或不同意建立法律关系,是建立这种法律关系或是建立那种法律关系,主体对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选择的意志应是其法律地位平等的最重要的象征。还有一个与平等相关联的概念,被称为对等。这也是~个经常被使用的概念。对等在外延上比平等更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应秉持怎样的价值理念是法院在审理区中国内知识产权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自贸区内“先行先试”的要求并不会改变法院管辖、程序法的普适性适用。知识产权实体法律、尤其是对侵权行为的实体评判尺度也应得到普适的适用。我们也不应为便利贸易的自由化而放松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在维护区内外适法统一的前提下,我们应当以已经加入、待加入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手段,在实体评判尺度上,可结合国内的政策需要谨慎做出统一的适法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