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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遗失物须为丧失占有的非无主动产。基于遗失物拾的立法目的,在遗失物的范畴内排除了无主物,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除此之外,遗失物的丧失占有无须考察占有人或者遗失人的主观意思。遗失之丧失占有的判断是管领力的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强调客观上控制力是否及于物。此外,拾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对物的占有取得,因此遗失物之丧失占有与其说是原权利人的丧失占有,不如说是物上丧失占有。而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占有是判断遗失物是否丧失占有的难点。在私宅中私宅主人基于对房屋的控制力而对物有管领力;但是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因为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基于所有人对空间的管领而认为其对物有实际管领力。换言之,具体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在被拾或者被工作人员等取得占有以前亦为遗失物。但是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取得拾人的权利。

  • 标签: 遗失物 管领力 具体公共空间 所有人
  • 简介:<正>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丢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失主为了寻回物品,多方查找者有之、登报悬赏者有之,可谓焦虑万状甚至寝食难安。此时,遗失物拾人直接或间接将拾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除失主窘状的最好办法。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拾人要么将拾物私自瞒下、要么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使双方失和讲而酿成纠

  • 标签: 遗失物拾得 拾得人 报酬请求权 拾得遗失物 民事立法 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