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经济活动依托互联网展开。互联网提高了跨境交易效率,但同时也把以个人信息保护为重点的交易安全问题提到公众面前。个人信息保护带有强烈的属地色彩,但信息跨境流动使得我们又不得不关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目前,由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差异,导致该领域依靠硬法进行国际合作的障碍较多。因此,从互联网时代软法的受让性和长期以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软法实践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选择以软法为路径展开合作的可行性。进而,站在中国立场上提出以软法为路径“软硬兼施、内外联动”的主张,力图明确我国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领域的可行性路径,发挥我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作用,从而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简介: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多年,去年连续遇到两个专利无效的案件,引发笔者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审限制度的思考。案件一:笔者的当事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起诉一家山西企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侵权诉讼由于案件被告对专利提起无效而中止。此后案件在复审委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将该无效决定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维持复审委决定,专利权人又将其诉至北京高院,最后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和复审委的决定,判决于2014年12月送达。至今时间已满一年复审委仍然未重新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山西的法院又一定要等到无效决定出来才同意审理,因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专利权人维权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