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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主要事实原告吉苏闽于1999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开赛前,向被告厦门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足球俱乐部)购买厦门远华足球队全年主场比赛套票11张,球票单价30元。该套球票由厦门市公安局监印,上半部分为房地产广告,绿色;下半部分左侧为球票主文,以粉白相间格子为底色,载

  • 标签: 足球俱乐部 工作人员 合同解释 当事人 广告部 原告
  • 简介:2002年4月30日,某市法院作出再审终字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判决书”)。看过判决书,不禁有些诧异,而其他同事亦对该判决书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的理解表示不解。笔者仅对该民事判决作以下个人分析,供读者共同探讨。

  • 标签: 判决书 民事判决 再审 法院 条款 法律
  • 简介:否定了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这一规定,不符合立法本意,没有立法上的依据;违背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存在的一种普通与严重的逻辑关系;偏离了私权是公权的基础这一价值取向.

  • 标签: 精神损害 诉权 私法 民事权利
  • 简介:汉代初年,天下未定,高祖崩后,汉文帝继位,奉行休养生息政策,刑罚疏简,宽厚待民,最终形成历史上为人称道的“文景之治”。张之就是文帝时期出现的一个杰出的政治人物,他见识过人,秉公执法,成为名留青史的一代名臣。

  • 标签: 中国 张释之 文帝时期 政治人物 执法精神
  • 简介: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142条中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且基本形成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解释规则,完善整合了以往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条更像是各种解释要素的堆砌,并没有做到完善系统.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在照顾相对人的权益时,也应当顾及表意人.对于各个解释规则,在进行解释时要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既做到相互检验,又能相互印证.

  • 标签: 民法总则 意思表示 解释规则
  • 简介:"契约团结"是实现"和而不同"的理想化社会图景的一种社会学想象。"契约团结"中的"契约"是多元的、网状的、有机的、复合的、相互交织的、并且是伸缩自如的。在社会团结的契约结构中,分工与交往是实现契约团结的基础和纽带,自由共同体是契约团结的载体,而法律则是实现契约团结的条件,它为契约团结的实现提供了土壤。法律的运作所产生的区隔效应以及通过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的分工、交往、联合创造了一个和平、自由、公平的环境。

  • 标签: 契约团结 社会团结 自由共同体
  • 简介:国际废除死刑运动不断持续高涨,我国人权理念也不断深入,加之近年来的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的兴起,我国必然面临死刑废除的问题。然而死刑的废除在我国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主要来自于民众的阻碍和国家立法机关的不支持。可是在当前的国际局势和刑法现代化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寻找途径克服这些障碍,坚决废除死刑。

  • 标签: 死刑 人权 威慑力 民意
  • 简介:<正>一、前言1999年9月5日,台湾地区“第三届国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4条、第9条及第10条修正条文。由于其中规定:“国民大会”代表自第四届起全部以比例代表方式选出,并以“立法委员”选举各政党所进荐及独立参选之候选人得票数之比例分配当选名额(第1条第1项);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

  • 标签: 民主政治 大法官 宪法解释 司法审查权 立宪主义 修宪
  • 简介: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是当前面临的难题,具体而言,当前分权的财政体制及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共同导致了地方在立法政策上更多地向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经济领域倾斜,而忽视了对社会整体利益、公正的价值目标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关注;同时,在权力问责机制方面,纵向问责机制和横向问责机的不健全,又为地方立法的本地化倾向留下了制度空间;最后,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长久存在的竞争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立法蜕变为一种片面维护本地利益的工具。由此,财政体制的法治化建设和权力问责机制的深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举措。

  • 标签: 地方立法 利益本位 分权的财政体制 权力问责机制 权力博弈
  • 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行为。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并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行为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罪只有一种实行行为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罪实行行为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行为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

  • 标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行行为 多种行为类型 复合行为类型 单一行为类型
  • 简介:澳门作为一个观光城市,每年吸引大量游客,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带来很多的治安隐患。为了回应实践中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人因被市民或旅客以现行犯方式拘留而不能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问题,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澳门在2014年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订,将简易诉讼程序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必须由刑事警察或司法当局以现行犯方式扣留犯罪行为人的规定。而这是否符合既保障犯罪行为人的权利,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要求,有待进一步讨论。

  • 标签: 刑事诉讼 诉讼程序 澳门 犯罪行为人 诉讼效率 经济利益
  • 简介:一、关于法律监督的界定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逻辑上具有种属的关系,或者可以说界定法律监督的概念对阐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涵义有着重要意义,这一点在当前的宪政体制和传统的理论框架内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法制建设 监督权 监督范围 检察权
  • 简介:陕西省渭南仓渡镇是清代同治“壬戌回变”发动的中心地区之一,当地的历史记载和口碑资料向来是学者认识和研究本次回变的重要依据.此次於渭南新见的《回汉息讼碑》是与“壬戌回变”的发生有着内在关联,且尚未被学界利用的一件珍贵碑刻史料.碑文所记载的咸丰八年渭南仓渡、北焦两村因演戏引发的回汉纠纷及其处理结果,反映了“壬戌回变”之前陕西回民聚居地区的社会组织、生活习俗及回汉关系实况;将碑文与其他史料互证,可推知宗教因素在其时回汉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对《息讼碑》的证和解读,为反思本次回变的原因和性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 标签: 碑刻资料 壬戌回变 演戏纠纷 口碑史料
  • 简介:《香港特区基本法》赋予了特区法院以司法终审权,而人大法与之并行不悖。人大法符合《香港特区基本法》与我国的宪法体制,虽然人大往往是被动法,但却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政治性,其解释规则亦异于特区法院。为了使人大法与特区司法之间进行更好地衔接,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明晰《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强化基本法委员会的作用并适时启动修法程序。

  • 标签: 人大释法 司法终审权 基本法委员会 基本法修改
  • 简介:已在全球范围内生效实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等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些规定特别是对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和条件的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对正确适用《公约》、完善我国刑法关于相关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更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

  • 标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犯罪构成 贪污 贿赂 《公约》 职务犯罪
  • 简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解释对保障法律法规在审判活动的统一理解与适用,促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司法解释的发展和演化过程中,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的角色定位、效力范围,以及它在司法权、立法权配置中的法律地位都值得深入研究。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逐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体系化推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改革举措,而这些举措也引发了学界对司法解释的定位调整和功能重构的进一步思考。

  • 标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释法 造法
  • 简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的"诸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密码,其不仅有历史名词的"所指",还有作为法律主体的"适用范围"。基于现有的材料,精确地界定其"所指"可能存在困难,但判断出其适用范围则是可能的。从已知的汉初政治法律环境来看,"诸侯"的适用范围可能不仅仅包括汉初统治者册封的同姓或者异姓诸侯,还包括六国王室的后裔,秦末农民战争中自封或被封的诸侯及其残余势力以及汉初军功集团,还可能适用于匈奴。

  • 标签: 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贼律 诸侯 军功集团
  • 简介:做好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第一,要进一步认清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形势。近年来,安置帮教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总的形势是好的。同时,也要看到,安置帮教T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这项工作难度大、责任重,社会性强,涉及方方面面,各成员单位一定要树立忧患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互相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第二,要进一步明确做好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一要从监所抓起,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基础。

  • 标签: 安置帮教工作 救人 释解 教育改造工作 教育改造质量 忧患意识
  • 简介:《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条第1款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与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 标签: 违法合同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规范目的 无效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