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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正式启动,是否扩大适用于沿海、内河运输是修改研究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鉴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航运实践中存在着很大区别,且立法逻辑完全不同,为保持《海商法》第四章体例独立,建议将其改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专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建议增设单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调整沿海及内河货物运输;在起草相关条文过程中要注意立法技术,处理好立法与其他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

  • 标签: 《海商法》修改 沿海货物运输 内河货物运输
  • 简介:考察东亚其他地区海事立法的主要法域,韩国已于2007年完成本国海商法的修订,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正在进行相关修订工作,其海运立法呈现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航海过失免责得以维持以及运输单证多元化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改时应当顺应此种趋势,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为"接收至交付",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并且规定海运单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则。

  • 标签: 东亚 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商法》修改
  • 简介:近年来,随着产业分工全球化,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于是出现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争议。从危险货物的法律性质出发,可以将危险货物分为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殊危险货物、普通危险货物三类,分别讨论其对应的沿海国管辖权问题。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沿海国应采取不同的管辖措施,严格管控禁止运输之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规范针对运输特殊危险货物的事前告知制度,严格监督且加强对普通危险货物的海上跨界运输的管理。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危险货物 海上运输 沿海国管辖权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未准确涵摄收货人的主体范围以及在不同交付模式、不同运输阶段下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从海运货物的交付来看,存在"可能"与"现实"两大类型的收货人,而"现实收货人"又可分为"消极收货人"与"积极收货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收货人"既有可能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也有可能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是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涉的第三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收货人在不同情境下的权利义务。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收货人 交付 现实
  • 简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中会出现"一证多运"现象,"一证多运"行为通常是被推定而存在;当具备许可证的运输行为主体与推定存在的"一证多运"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其中"一证多运"行为属于无许可证的违法性质,当具备许可证的运输行为主体与"一证多运"行为主体一致时,"一证多运"的性质较难认定。在现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宜将其归于"有证但使用不当"之行政处罚领域;在立法上,建议将"一证多运"合法化,同时,应当强化行政机关对烟花爆竹运输的现场检查措施。

  • 标签: 一证多运 托运人 连续性行为
  • 简介:芝加哥市2014年出台的一部网约车法规,设定了比传统的出租车和汽车租赁行业更为宽松的管理规则。出租车和汽车租赁行业不服该法规,认为这一立法未经补偿就剥夺了其财产权,且有违法律的平等对待原则。波斯纳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指出:只要未没收出租车或租赁汽车的特许经营执照,就不构成应予补偿的公益征收行为;对两类车辆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是考虑到二者在监控机制、运行特点等方面有所不同,这是为法律所容许的合理差别,并不违背平等保护原则;财产权并不是一项免于竞争的权利,允许网约车进入运输市场有助于推动该市场的竞争,也与规制缓和的趋势相契合。

  • 标签: 网约车 波斯纳 公益征收 平等保护 合理差别 规制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