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简介:1月13日凌晨3时许,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上的灯火逐渐寥落下来,除了少数几栋楼仍然闪烁着零散的霓虹灯光之外,街道上没有一辆车,也看不到几个行人,喧嚣了一天的城市随着人们睡去,渐渐地安静下来。就在这时,一条黑影悄悄地沿着凯旋城售楼处高大结实的围墙溜达。这条黑影正在寻找白天看好的适合攀登围墙的借力点。片刻后,他在围墙的一角找到了半只破碎的水缸,白天踩点的时候,这半只被人遗弃的水缸的出现,让黑影心中窃喜,这真是“老天助力”。黑影环顾一番,略一稳神,将双脚踩到水缸上,站直身体,伸出双臂用力地扒住围墙顶部的水泥沿,咬紧牙关,收紧腹部,腾空双腿,顺利攀越到了围墙顶部。黑影稍事休息,反转身子,双臂扒住围墙顶端的水泥沿,空悬身体,垂直双腿,猛吸一口气,一松手,顺势跌落到了售楼处院内。
简介:在当代医疗过错理论发展中,违反组织义务所带来的组织过错责任与诊疗过错责任共同构成了医疗过错责任的二元体系。诊疗过错涉及到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依据医疗科学知识来进行评价;而组织行为则是对诊疗行为的保障,该组织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依据管理科学知识来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并没有对判决中出现的组织过错问题作出具体回应,制度上的漏洞导致了司法上的正义缺位。医疗机构中存在许多组织义务,如首要的组织义务、次要的组织义务、抽象的组织义务和具体的组织义务等等。基于医疗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对组织义务的违反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医疗机构的组织过错责任与诊疗活动中的医疗缺陷责任构成的二元责任对于科学构建医疗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首先需要克服潘德克顿体系的束缚,人格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排斥在该体系之外,人格权法完全是实践的产物。将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对待是一种立法者的不作为。人格权只有不断地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架起了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桥梁,人格权一般条款则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格权之间能够有效互动。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需克服诸多的理论漏洞,权利客体并非权利的必备要素,权利内容才是根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能,并不是必须同时表现为事实支配和法律支配,事实支配对于人格权来说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法律支配则涉及哪些人格要素能够进行支配,如何支配,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伦理的判断问题。
简介:古老的“法”字蕴含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秘密,体现了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由于司法与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古代司法中所蕴含的实践智慧也正是中国法内含的实践智慧。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包含了道德维度,道德作为实践智慧的内在元素,为司法活动提供了引导性价值;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还包含了经验的维度,经验作为实践智慧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古代司法活动娴熟技艺的基础;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具有辩证法属性,无论是在普遍与具体之间,还是法律与道德及情理之间,古代法官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充分体现了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属性。从司法观照法本身,作为实践智慧的法反对法条主义,倡导情境主义,肯定人治主义的合理性,表达了鲜明的价值论立场,同时主张行动的自主性。
简介:为进一步加大“基本解决执行难”丁作精准攻坚力度,省高院组织三个督导组分赴全省各级法院督导执行工作。省高院第一督导组到澄迈县法院、屯昌县法院、五指山市法院、琼中县法院、陵水县法院督导时,第一督导组组长曹绪海提岀要努力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第二督导组组长林岱带领督导组成员采取检查执行卷宗、集中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査,肯定了海口海事法院在此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第三督导组在海口市中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学习浙江法院的丁作经验,集中反馈第三次督导海口片区法院的意见:组长刘彦贵针对普遍存在的执行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就攻坚进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