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于限制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尽量减少终身监禁制度的弊端。为适当拉开终身监禁型死缓与普通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在刑罚力度上的差距,可以考虑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最低实际执行的期限设定为不能少于23年有期徒刑。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限制适用不应以曲解法律、背离该制度的设定初衷乃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终身监禁的执行不受终身监禁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影响,对正在执行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不存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简介:1997年4月12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省委洪山礼堂第九号会议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及省直各部办委厅局主要负责人济济一堂。今天,湖北省省委常委中。心学习组在这里举行湖北省省直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教授讲授《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在主持人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荣礼宣布讲座开始后,马克昌教授开始了他妙语连珠的报告。71岁的马克昌教授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他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几十年,多次参加我国这次《刑法》的修订讨论,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用生动形象的语言,结合法理知识阐述了我国刑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修改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