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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 标签: 行政诉讼法 附带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
  • 简介:在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中,最为人们忽视然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贴近并经常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文件.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法学界对其甚少关注,而这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他行政规范文件的许多重要问题存在认识上的缺陷与分歧.本文对涉及其他规范文件的涵义、与政策的关系、制定的主体及其权限、合法性审查和可诉性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讨论与研究,尝试澄清谬误并构建适合于我国实际的,能促进其他规范文件法治化的行政法律制度.

  • 标签: 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治 制定 审查 可诉性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合法审查原则,同时又规定了合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也可参照规章。由此就出现这样一个问题:行政机关依一般规范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由于这些规范文件既不是法律、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立法 行政机关 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 法规
  • 简介:行政规范文件的正当性不仅仅是指"合法律性",还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是符合现代宪政价值要求的正义的法。但考量到行政机关是法律执行机关的性质,应该对文件制定机关是否尽到依据"良法"的注意义务采取宽泛的认定基准,并设定免除制定机关责任的制度,而对于合实定法的注意义务则应采取严格的标准。同时文件制定机关要尽到充分的利益衡量义务。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是必要的,它能起到价值正当和利益协调的作用,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改进的空间。

  • 标签: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当性 合法性 利益衡量
  • 简介:规范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笔者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文件制定工作实践,就如何提高规范文件制定质量谈几点看法,旨在抛砖引玉。

  • 标签: 文件制定 法治政府 政府建设 质量 行政管理职能 司法行政系统
  •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法局、监狱局: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对1990年以来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司法法 通知 文件目录 《行政复议法》
  • 简介:规范主要是对合法权威与守法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认识。对理解规范问题来说,规范强度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法律原则的规范追问这样两个问题:原则何以成为法律?为何具有指引、约束司法裁判的规范效力?法律原则的规范包括形式渊源、价值理据、规范特征三个方面的意涵。对法律原则规范的追问,考问着国家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法律原则构成了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根基。晚近学界对分类式法概念的批判不能替代也不应阻断对法律原则的定性,即对法律原则规范的追问。

  • 标签: 隐性法律原则 规范性 必然联结命题
  • 简介:宪法序言的裁判规范问题与宪法序言有无法律效力之争密切相关,然而这种争论在理论上虽有必要,但毫无意义。宪法序言有无效力之争的实质是宪法序言是否具有裁判规范。宪法序言在法官处理违宪性纠纷时可以成为宪法解释的判断基准,但是不能直接成为裁判规范,不过法国宪法由于序言的特殊结构而存在例外。我国宪法序言也符合宪法序言的一般规范,其不仅同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构成宪法修改的界限,而且可以成为宪法解释的判断基准,但不能够直接推导出基本权利。

  • 标签: 宪法序言 法律效力 裁判规范
  • 简介:法律规范是法哲学领域经久不衰的核心问题,千百年来学界鸿儒均为此不吝笔墨。奥斯丁将法律规范归为具有服从习惯的主权者之命令,凯尔森将其归为基础规范,哈特则以承认规则分别予以反驳。本文从法律规范问题入手,一步步揭开承认规则作为一种社会规则的魔幻面纱,剖析其解决法律规范问题的具体方案,并检讨德沃金、波斯特玛对该方案的批评。本文试图说明哈特在某种程度上误解了法律规范,他将规范等同于有效性,以为义务依赖内在观点,实际上没有为法律科予义务提供一个正当性基础。

  • 标签: 法律规范性 承认规则 社会规则
  • 简介: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进行执行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规范体系,是重中之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统筹规划,及时出台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规范依据。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执行难 体系 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一是有件必报。要求各执法主体单位在规范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几个部门联系制定的规范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二是有报必审。要求常委会主管机构在收到报送的规范文件第一时间登记、归档,根据文件内容分送机关科室审查,审结时间不超过3日。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人大常委会 备案审查 深泽县 主管部门 执法主体
  • 简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公文载体。其效力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法规的效力,但只要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其效力应当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办发[1995]27号文是国务院实施水法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衔接的间隙过程中,为了执行需要。作出的临时性执行措施。法院审理发生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有关水资源征收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国办发[1995]27号文作出裁判。

  • 标签: 国务院办公厅 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 下属 水资源费 管理条例
  • 简介: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审理依据。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法官疏于审查,使得其他规范文件异化为"隐形的法律"。如此现状,令人堪忧,长此以往,会造成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共输"的局面。虽然疏于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属无奈之举,可报以同情式理解,但同情不等于认同,仍需对之予以诘难。为此,在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改良"而非"革命"的方法,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是值得期待的:在其他规范文件进入诉讼前,法院可以提前介入能动"审查";在其他规范文件进入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柔性处理。

  • 标签: 行政诉讼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实用主义
  • 简介:根据违法性标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应分为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整体评价要素属于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就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而言,"外行人的平行评价"公式降低了故意的认识要求,有类推评价之嫌;相反,借助中间概念,因循涵摄过程可以鉴别真正的构成要件错误与不重要的涵摄错误。就空白要素而言,若其功能是补充构成要件要素,则其错误是构成要件错误;若其功能是补充说明违法性,则其错误是涵摄错误或违法性错误。其中,行政违法性认识与刑事的实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认识具有同质关系,与刑事的形式违法性(被刑法禁止性)认识具有条件关系,而构成要件故意的认识内容是能体现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事实,既不包括社会危害性本身,也不包括被刑法禁止性。

  • 标签: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外行人的平行评价 构成要件错误 涵摄错误 违法性错误
  • 简介:<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文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表现形式。规范文件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是行政管理的依据。一旦规范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当,影响的是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的是成千上万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切实加强规范文件的监督管理,构建合法正当又相互协调的规范文件体系,是维护法制

  • 标签: 地方人大常委 文件备案 文件体系 备案审查 建议权 行政决策
  • 简介:规范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与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一直是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较有争议的问题。从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上海市卫生行政管理与执法的实践来看,规范文件是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不可缺少的,并对上述法律性规范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否定它,而应在现实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更加完善。

  • 标签: 行政法 规范性文件 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规范
  • 简介:于志刚教授《“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一文存在诸多重大理论和方法上的缺陷,其中在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刑法第100条是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制度。因此,它既不是“犯罪记录”,也不是“前科制度”,而是要求犯过罪者“强制申报刑事受罚经历”的自我信息披露制度。构成犯过罪者融入社会关键性障碍不在民间评价,而在于官方非刑法领域的前科制度系列。

  • 标签: 刑法第100条 犯罪记录 前科 规范性评价 非规范性评价 犯过罪者融入社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