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正处于网络隐私侵权事态严重而权利救济不力的困境之中,有必要研究和借鉴欧盟更为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以Facebook面部识别技术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为切入点,可以对欧盟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保护模式和以行政救济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究,并通过研究欧盟对Facebook面部识别技术的具体调查及规制进一步阐释欧盟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运作模式,将Face.book同我国著名的社交网站人人网在有关方面加以对比,借以阐发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并就欧盟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
简介:网上作战是新形势下一种全新侦查工作模式,它很好地弥补了传统侦查方式的不足,极大的提高了破案效率。开展网上作战,电脑、信息技术必须有极大的发展,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必须基本完善,信息资源应该高度共享。网上作战相较于传统的侦查模式,其优势在于更精准的侦查信息,更便捷的侦查工作模式,更高的办案效率,更强的创新性和便捷的操作性。当前,网上作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安数据库收集的信息量不大,检索比对的应用程序功能有限,数据库之间的关联、共享度不高。因此,要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侦查实践中积极推广、完善和不断创新网上作战技战法,永葆网上作战的活力。
简介:<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正如部分共犯会中途加入那样(承继的共犯),也存在部分共犯中途退出的情形,此即为共犯关系的脱离0(I)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自共犯关系成立直至犯罪最终完成,尽管部分共犯已退出该共犯关系,但其他共犯仍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既遂(在着手实行之前退出的,也可以是未遂,下同)的情形。根据共犯类型,共犯关系的脱离可分为共同正犯的脱离与教唆犯的脱离、帮助犯的脱离;根据具体脱离时点,又可分为着手实行之前的脱离、着手实行之后既遂之前的脱离以及既遂之后的脱离。研究共犯脱离,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明确共犯脱离理论的意义,界定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之间的关系;其二,明确共犯脱离的法律效果,解决脱离者对
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
简介:<正>基于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罚的需要,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都必须被羁押在一个与社会隔离的场所接受监督、管理和矫治。羁押的实质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而人身自由是一个人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依法被羁押的监管对象的合法权利既容易受到被羁押的同伴的侵犯,又容易受到管教干警的滥权或渎职的侵犯,因此保障监管对象的权利既重要又艰巨,成为决定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教育矫治效果的关键所在。伴随着监管场所管理、教育与矫治日趋规范、科学和文明,我国监管场所发生脱逃、非正常死亡、伤害等事故已经呈现出显著下降趋势。但随着监管对象构成的变化、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监管场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诱发监管场所发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