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后,在司法办案、涉诉信访和司法改革三个方面,产生了设立巡回检察厅的现实需求和制度需要。由于巡回法庭有别于内设审判庭,'对应原则'也并非机构设置正当与否的根据,两者均不构成不设巡回检察厅的理由。在未设巡回检察厅的情况下,仅凭巡回法庭无法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巡回检察厅与派出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差异,决定了其不可替代性。大行政区分署、派出(驻)检察室与巡视制度、巡回(视)检察,分别从'静'和'动'的角度为巡回检察厅的设立提供了制度借鉴。在此基础上,需要从设置地点与管辖范围、主要职能以及人员配备、干部管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明确巡回检察厅的组织架构。巡回检察厅的设立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简介: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呈现十二年连涨,我院近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也呈明显增长的趋势。通过对2016年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调查发现,婚俗观念日趋自由、家庭暴力现象严重、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以及一方有不良嗜好等是离婚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着送达难、缺席审理问题凸显、离婚的法定标准难判断、人员配备尚未专业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难以认定、虚假诉讼认定处罚存漏洞、家庭暴力现象严重等问题。利用电子化的送达方式,慎重审理当事人一方缺席的离婚案件,进一步明确离婚的法定标准,人员配备专业化、圆桌式庭审模式等是有效解决离婚案件审理难点的途径。
简介: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观察,私人书信拍卖争议中人格商品化的责问值得深究。对这个问题作更深层的理论解读,要求我们进入到著作权权利本身特性的考察之中。从商业垄断特权,发展到今天我们所理解的作品上权利获得财产权利的性质,在著作权观念变迁的过程中,"作品"这一概念起到了核心作用。而财产权利规则下的作品认定,遵循著作权法规则中的"原创性"要件,将作者人格化要素加以客观化并外在地固定下来的同时,仍兼具了模糊处理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的开放结构。由此特殊的、甚至是矛盾的法律架构,"作品"才得以将人格这类不作市场交易的要素,成功改造为今天信息社会条件下著作权规则主导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