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科技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几年正走上大专院校的讲台,不少政法院校都开设了“科技法概论”课程,有些院校为开课与研究的需要,建立了科技法学教研室。不仅政法类院校,理工科大学也有开设科技法课程的,如西安交大早在三年前就设立了“科技、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并招收培养科技法研究生。
简介:目前,随着科技法实践和理论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我国科技界和法律界特别是科技法学界对科技法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焦点已由独立性转向调整对象质的界定和量的划分。肯定或倾向于认为科技法已成为或即将成为我国现行部门法体系中新兴、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创新地认为科技法属于新型领域法的呼声,远远压倒关于科技法属于综合性法律部门或经济法学部门的意见,
简介:文章对我国科技法学界关于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问题的各种观点发表了小结性的意见。笔者原来认为,科技法是以开拓先进生产力,调整社会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特殊部门法。经过持续的再思考,笔者认为,客观上一国的法律体系内部已“一分为二”地形成国内法系统与国际法系统;国际法系统中叉形成了以调整国际政治、经济与民商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和以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国内法系统中又形成社会关系法子系统和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科技法是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中的主导部门或核心部门。
简介:拙作《科技法略论》(载《法治论丛》1990年第4期及第6期)一文中曾经提出“科技法是调节与管理科技活动及其成果应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并且认为科技法具有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二重性。这种观点引起了一番争论,促使我进一步探索与深思。结果是进一步得出了“科技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的,以调整社会对自然的关系,或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一定社会形态存在的物质基础为目的,组织、推动与制导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成果应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更鲜明的概念,以及调整社会对
“科技法学”课程设置初议
关于科技法调整对象的法理探讨
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问题的再思考
再论科技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双重关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