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简介: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