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高坠伤人体骨折分布及颅骨骨折类型特征差异.方法收集高坠死亡案例128例,根据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剖验及损伤分析,明确躯体初始着地部位与骨折分布及颅骨骨折类型情况.初始着地部位包括下肢、上肢及躯干、头部,骨折部位分析包含颅骨、肋骨、上肢骨、下肢骨、骨盆,颅骨骨折类型包括粉碎性骨折、线性骨折、凹陷性骨折、穿入性骨折.结果不同的初始着地部位高坠伤骨折分布存在差异,当初始着地部位分别为下肢、上肢及躯干、头部时,最常见的骨折部位分别为下肢骨骨折31例(100%)、肋骨骨折48例(92.31%)、颅骨骨折43例(95.56%).总体骨折发生率以肋骨骨折最高(77.34%),其次为颅骨骨折(60.94%).颅骨骨折中发生率最高的为线性骨折(76.92%),其次为粉碎性骨折(15.38%).结论高坠伤不同部位着地造成的人体骨折分布存在差异,总体以肋骨和颅骨最多见;颅骨骨折类型以线性骨折最为常见.
简介:劳动关系较之一般的契约关系更着重双方信赖利益。对于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各国尽管尚存争议,但大多均肯定其价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有明文规定。但无论是诚信原则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抑或从我国司法适用现状的考察,诚信原则均有类型化适用的必要。即在考量劳动法特性前提下,按照诚信原则三大功能的指引,在适用时区分不同的类型进行建构,明确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补充性功能上,注意劳动者附随义务划定的边界,不能擅自突破法律既定的保护框架。在限制性功能上,应通过精细化阐述或下位原则适用,对判定要素加以说明。在修正性功能上,应遵循维护法律安定性为本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原则。
简介:既有关于现行宪法中"国家所有"性质的研究因未能区分宪法文本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有"而未能揭示宪法"国家所有"的真实含义。《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中的"国家所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前者属于"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制的组成部分,是宪法的一种价值选择和政治决断,是有待立法形成的制度框架;后者是"非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属于非基本权利的民法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的部门法实现方面,各部门法应该根据自身的功能、调整范围、方式,运用自身的概念和立法技术自主地进行制度设计。但各部门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彼此协调,避免冲突,合力助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价值目标的实现。
简介:根据调研统计分析,'无法可依'的常见情形包括一审错误却结论维持的'歪打正着'型、一审正确却无奈发改的'突发事变'型、应予发回却于法无依的'发回尴尬'型等。法律规范对'二审情境'难以拒绝,在坚持'监督一审'的前提下,更应突显'定分止争'的功能。重构二审裁判方式,应区分程序性与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有基础性、独立性与非逻辑性特征,因此程序问题相比实体问题处于基础层次,往往属于二审程序无法自救的硬伤,不应限制发回次数。建议将禁止二次发回的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应当仅适用于因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发回情形。实体性规范体现较强的法律逻辑,对此,现行规定属于'不完全归纳';可以尝试'逆向思维',即立足'假定'推'处理'。在此演绎思维模式中,'假定'部分必须引入'二审情境',从而对'假定'情形进行充分类型化,以演绎逻辑逐一推出'处理'结论。以三要素的具体情形及排列组合,确定'假定'的12种情形,以此演绎12种'处理'结果;'处理'部分又表现出二元性特征,既要对诉争法律关系的结果做出认定,又要对一审裁判正当性做出评价。最后通过合并同类项构建科学的二审裁判方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