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是如何扩大企业的内涵再生产,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实体作用。为此,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允许企业拥有生产经营权,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系,允许企业进行公有制基础上的不同经济成份的联合。但是在横向经济联系中,究竟采取那种具体的经济组织形式,更利于企业的联合,更利于生产的发展呢?总结国外情况,分析我国横向经济联系中的情况和改革的发展趋势,笔者以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有效和最有发展前途的经营组织形式。本文拟就股份有限公司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作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简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简介:原告: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STUDIOSHIP-PINGCOMPANYLTD.)。住所地:塞浦路斯拿骚市潘太列得斯大街(PENTELIDESSTREET,NICOSIA,CYPRUS.)。法定代表人:飞利泼斯·菲利浦,该公司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峰,上海市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