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网络办公软件简述办公自动化(officeautomation,简称OA)是7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技术。我国的OA从80年代末至今已有10多年的发展,从最初提供面向单机的辅助办公产品,已经发展到今天的可提供面向企业级应用的大型协同工作产品。检察院办公自动化的建立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随着“科技强检”的展开,三级专线网络的建设,OA的建立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时刻,网络办公软件的产生也成为必然。网络办公软件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网上公文拟稿、公文自动流转、网上审核、信息传递、电子签名等功能的系统。该系统的应用范围是计算机局域网及广域网络,一般来讲应包括整个公文的形成及处理过程。即实现公文拟稿、核稿、计算机修改、领导手写圈阅、会签、原笔迹签字、发文登记、发送、接收、收文登记、收文处理、公文管理与督办等,并实现资料管理、签字认证、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和浏览等功能。办公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办公系统对公文经过审批处理完毕后将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或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发送,也可以通过办公软件直接实现收发信息。二、网络办公系统应具有的功能和特点1.应具有的功能①日程安排日程安排包括个人的日程...
简介: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线上支付业务发展迅速,由此衍生银行卡网络盗刷案件频繁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面临诸多问题,其核心问题在于,基于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持卡人负有善管其银行卡及密码等义务,而银行则对储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交易信息义务。但是,由于电子数据运用的难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很难证明持卡人及银行是否都尽了各自的义务。鉴于此,本文以审判实践素材为基础,根据线上支付的特征,结合支付的具体环节,提出了一个渐次的举证观点,即初步证明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卡密码泄露的证明适用'推定法则',线上支付是否本人或授权交易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笔者认为,这一证明模式对于解决线上支付案件举证与证明难度有一定的实践运用及理论探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