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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建立在"国家特征"之上的外交保护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之初的基础与背景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今全球化影响进一步深入,国家间投资往来频繁,在此背景下再来探讨外交保护制度的性质,对于保护在外国民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外交保护制度具有两面性:在国家间法关系中,外交保护是一国的权利;在国内法关系中,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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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检察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任,其言行举止直接影响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检察官在对外交往中,应当积极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恪尽职守,严格自律,筑牢防线,把握“五忌”:

  • 标签: 对外交往 检察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 言行举止
  • 简介:本文以伍廷芳的外交实践为研究对象,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和伍廷芳所作的'中国法学'演讲稿为主要研究材料,分析伍廷芳在清末民初的外交实践与当时的国际秩序之间的关联。伍廷芳对当时的国际秩序的理解根植于其对法律的认识,而在其外交实践中对当时的国际秩序体系——'公法'体系保持了极致的尊重,并在近代中国生死攸关的外交斡旋中,既保卫了国格和国家利益,又守护了其自身的法律信仰。这恰好说了近代以来中国知识精英群体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探索,既关系到制度层面的重新构建,又涉及意识形态的转型。

  • 标签: 伍廷芳 公理 公法 外交实践
  • 简介: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条件。然而,为了防止东道国滥用这个原则,国际法有必要对它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基本原理是属地管辖权的优越性具有相对性。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情况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必要用尽当地救济;东道国放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的权利。国际法委员会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编纂,但该法律意见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还有应当细化的部分。中国应当从以往维护属地管辖权转向兼顾属人管辖权,对规范导向型和结果导向型两种不同的例外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我国也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灵活地调整自己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立场,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

  • 标签: 外交保护 属地管辖权 用尽当地救济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 简介:我们应坚持法律及其研究的多元性、坚持视野的广阔与开放,多路径地探求法的轨迹,而不是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否则,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就不能适应复杂、多元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我们的法学研究过于局限在法典范围内的思路,是否应该自省一下了。我的看法是,应进入与活的社会、文化领域,进入与其他学科相交融的领域,否则,法学是没有出路的。

  • 标签: “法律亚文化关系” 法律关系 法学研究 法官文化 多元性
  • 简介:1970年国际法院判决的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是国家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资格的标志性案件。在国际法院随后判决的艾尔西公司案、迪亚洛案中,均涉及对股东国籍国保护公司的资格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资格问题做了发展性的规定。另外,基于特殊条约的仲裁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同了股东对公司的保护资格。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国家实践,股东国籍国保护公司的资格,作为公司外交保护规则的例外,还没形成国际习惯法。

  • 标签: 股东国籍国 外交保护资格 公司 习惯法
  • 简介:本文研究普通法上的代理关系理论,首先表明代理关系缘何成为法律上的专门条目,其次告诉读者:要说明代理关系一出现就会引发的那一系列反常操作,或者背离通则之处,就必须诉诸纯粹常识所不解的某种原因;该原因其实就是古代准则的残留物,这些准则的早期形态体现着家长(基于早已消逝的实质理据)的特定权利和责任,到了现时代,这些准则已被概括为一种拟制,这拟制除了词语形式之外在世界上一无所是,却反作用于法律,并倾向于进一步发扬自己造成的反常操作。本文随后考察主题所涉各分支——侵权、契约、占有、追认——在早期英格兰法上的规定,并表明拟制在每个分支中的效用。最后,本文表明法律的整个轮廓都源于逻辑和常理在一切要点上的冲突。

  • 标签: 代理关系 侵权 契约 占有 追认
  • 简介: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实行了制度创新,实施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形成了以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在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完善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及规范性程度;适时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适度增加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督;增加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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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911事件"后,欧盟开始反思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与方式。如今欧盟反恐政策已成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要务之一,内部安全领域也建立了庞大的反恐机制。然而恐怖主义的性质在改变并可能与其他全球安全议题挂钩,加上美国推进全球反恐战争的强硬主张,使向来强调柔性强权特质的欧盟陷入两难。后冷战的安全议题具有多面性及复杂性,欧盟必须打破支柱框架,使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反恐的大框架整合。此过程反映出欧盟安全思维的转变,然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反恐安排建制的成果与缺失,也突显出欧盟想要建立外交与安全的共同政策仍需努力的事实。

  • 标签: 恐怖主义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欧盟反恐政策
  • 简介:船员劳动关系问题具有不同于其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船员劳动关系的特点,对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等法律关系进行了辨析,认为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应建立劳动关系,船员与外籍船舶所有人之间的雇佣关系由准据法调整,船员与中国船舶所有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或称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同时指出,有效的海事行政监管措施有助于确认并统一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

  • 标签: 船员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 简介:资本开始跨国流动初期,由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在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适用传统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然而,事实证明,外交保护制度运用于该领域存在着较大局限,现实呼唤新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经过国家间多轮的磋商,经历了谈判的历次失败,国际社会在理念上进行了"程序先行"的现实主义转型,终于在1965年签订了《华盛顿公约》,该公约是现代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诞生的标志。本文拟在分析传统的外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对现代外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产生、形成与完善的过程进行梳理与探讨。

  • 标签: 外交保护 外国投资者 ICSID 真实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化,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时也变得难以界定了。为了对两种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本文先从雇佣关系的定义着手,进而简要地阐述其与承揽关系的联系,再以劳动关系为中介,试就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的一些主要区别进行探讨,如二者的主体、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支付报酬、承担责任等方面的不同。最後得出,在实务中区分二者,就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 标签: 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
  • 简介: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双方当事人对于临时用工往往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的习惯,这导致了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且难以判断用工的性质,给案件的裁判带来困扰。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用工关系的定性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区分用工的性质是雇佣还是承揽很有必要。

  • 标签: 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 区分 法律适用
  • 简介:罪刑关系是刑法本体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我们深入考察罪刑关系的相关属性后,我们将发现罪刑关系本来是一种立体关系而非直线关系。罪刑关系的相关属性包括客观性与主观性、强制性与宽和性、静止性和动态性、一般性与个别性,而这些属性正是在对立统一之中生成了罪刑关系的立体性。罪刑关系的立体性把握对于罪刑关系理论的丰富和罪刑关系的刑法实践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 标签: 罪刑关系 特性 社会生活关系 报应 功利
  • 简介:普遍定期审议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首个任满6年的人权理事会成员。一方面,中国积极参与对各国人权状况的审议,发挥建设性作用,恰当运用赞扬、关切、声援与呼吁、询问、澄清、关切和建议等手段,积极开展人权交流、合作、对话与斗争;另一方面,中国也以认真、开放和坦诚地态度接受人权理事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审议。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这一人权外交的重要舞台上,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应在坚持人权外交的基本立场,总结自身实践经验,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不断增强我国参加国际人权合作、对话的斗争的能力。

  • 标签: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 中国 人权外交
  • 简介:<正>迄今为止,在追求民主法治的当今社会,相对于宪法关系而言,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行政法律关系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已日益成熟、全面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关系理论也已经达到系统化和条理化的程度,并且指导着司法实践,对具体案例的审理各自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可对于应该置于上述三大法律关系之根本基础地位的宪法关系理论却不甚成熟。其原因就在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被司法机关拒绝适用,虽然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进行了宪法适用,但是这种适用还是一个低

  • 标签: 法律关系 公民受教育权 论纲 姓名权 司法实践 宪政精神
  • 简介:与其他人处于共犯关系(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人,除了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外,也要对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参与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共犯责任的原则。那么,在中途加入共犯关系,或者从中退出的人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他是否要对自己加入之前或者退出之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参与行为负责呢?其界限又在哪里呢?

  • 标签: SEPARATION from the relationship of COMPLICITY
  • 简介:因果关系切断说认为,共犯关系的消解的唯一判断标准是,是否消解了自己先前的参与所给予的因果性影响。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结果避免措施之际,不是考虑着手实行之前还是着手实行之后这种形式性区别,而应关注共谋的内容是否已经被部分现实化,并由此形成了容易以此为前提继续实施犯罪的状况。不过,即便没有消解因果关系,倘若共谋者通过一定努力,消除了自己的参与行为的重要性,或者消除了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共同性,该共谋者就从共同正犯降格至帮助犯。另外,被其他共犯单方面地排除在共犯关系之外,这不过是意味着排除了自此之后的心理的、物理的因果性,但并不意味着切断了先前的参与所具有的因果性影响。

  • 标签: 共犯关系的消解 因果关系切断说 心理因果性 物理因果性 共谋的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