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化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十余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复杂的社会文化态势,比较注重文化空间营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城市文化治理以及营造地区文化绩效有一定的特点。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结合,分析台湾地区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和不同文化类型的治理政策,有助于发掘其中城市文化空间治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揭示其中“台独”势力运用城市文化空间营造潜移默化地推动“台独”的阴谋与危害。同时,通过比较,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实施中如何增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予以一定的参照和镜鉴。
简介:通过《准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对比.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同时.发现潜在的尖锐问题是.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法》第167条(1)、(3)项对于部门立法的授权之下.涉入上市公司内部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无直接关联的公司组织行为的权利有限.尤其规定独立董事独有的董事会延期举行请求权、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公司有特别披露义务的权源何在。需要积极论证。而在上述授权范围的影响下.证监会可以有哪些强有力的手段以强制上市公司遵守《准则》规定。同样值得研究。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有水平.达到《准则》所预期的目标将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外《准则》中的相当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范还需要论证和推敲。在《准则》公布时应暂不表明其强行性性质.而仅作为统一认识的原则。《准则》倡导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机制.并不存在简单的孰优孰劣问题。平常认为董事会的业务监督主要是妥当性的监察.而监事会的业务监督则限定在合法性监察的范围内。但事实上对妥当性或合法性的判断并没有清晰的界限。此外,即或是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之下,公司监事也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此种权力配合业务执行权的威慑.又使监事会的工作实际上并不限于事后的或消极的监察。看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取舍或共生.需要考察各自立法成本的大小。仔细衡量后才能作出决策。
简介: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受到了各国重视。建设城市森林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最直接体现,亦是当下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城市森林功能及其价值的重要需求。在不断推进城市森林建设的过程中,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型环境管理手段,不仅能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同时也规范企业行为、环境指标合理分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使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迈进了一大步,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凸显出立法上的诸多不足,亟须我们不断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国情的发展趋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