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因特网的发展与便利形成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存在,电子邮件的便利跨越时空的限制,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紧密维护,然而垃圾邮件(JunkE-mails)却同时造成使用人相当的困扰,不但增加层层过滤信件的时间,也引发部分正常信件经过封锁名单(BlockLists)及垃圾邮件清除器(SpamFilters)的使用,反而被归类到垃圾邮件的分类。本文建议应考虑垃圾邮件发信人查缉不易与变换位置迅速的缺点,参考美国经验并检视美国法规制度与实务判决等方面,再衡量既有法制解决此类问题将面临的困难与障碍,从而提出设立新法的建议与内容,希冀能为垃圾邮件防止法提供省思与依据。
简介:权利救济体制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因而很有必要从社会变迁的视角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进行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变迁呈现出一个保险社会化的过程。与此同时,社会保险争议的社会性也在不断增强,社会保险争议主体逐渐多元化,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也更加复杂化。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就是不能反映和有效应对社会保险争议社会化这一现状,因此有必要从理念上进行超越、在体制上进行重构。
简介:2001年3月,德国联邦法院裁决的这个上诉案再次彰显了司法对于处罚犯罪准备的谨慎。在德国,犯罪准备一般是不可罚的,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刑法总则在第30条中也规定了可以处罚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重罪约定。重罪约定可罚性的根据其实和犯罪准备可罚性的根据是一致的,本文将通过分析得出犯罪准备可罚性并非是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而是立足于行为的不法性。而不法性并非是由刑罚目的决定的,而是来自于法益受损或者受威胁的事实。法益是否受威胁可以从印象理论、行为无价值等不同的视角去观察,最后得出结论,只有作为危险的结果才能对犯罪准备的不法性作出最有力的说明。本文还结合联邦法院的裁决总结了构成重罪约定的条件,最后对中德两国关于犯罪准备做了简略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