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婴儿,事实层面客观存在由该夫妻精卵结合(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情形——与该妻为“亲生”,与该夫为“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精卵来源及其体现的“生育意志”)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或“不应当”。本文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性质的分析,并对一起亲权纠纷在亲子关系事实“悬疑”情形下,一二审法官对父女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作截然相反推定的案件进行剖析,说明树立婚内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推定以“儿童利益最佳保护原则”为核心价值基础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自1979年以来,大陆领导人不断推进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进程。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进入了两岸交流议程。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两岸应商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和协商两岸和平协议。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也对两岸和平协议问题做出最新的回应。两岸和平协议签署的法理基础是主权和治权可以处于分离状态,两岸分裂属于治权的分离。和平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的政治障碍在于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出暂缓政治谈判的主张,法律障碍在于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导致的和平协议被否则的后果。和平协议的性质和使命应得到重新认识,"一个中国"的解读更应具有灵活性,同时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修订应得到关注。
简介:从法理的角度看,维持和平行动的中立性及其对武力的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或者排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适用;并且,从事实的角度看,不仅多项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情形已经突破了维持和平行动本应具有的中立性,不同层面的联合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维和部队应当遵行国际人道法。由此,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介入到了冲突当事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且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应当得以对其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仅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原则和精神"得以适用于维持和平行动;相应地,维持和平行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情形则主要包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给予平民人道待遇和给予被拘押者人道待遇的要求。
简介:长久以来,学术界都认为格劳秀斯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是关于万民法或者今人所谓的国际法的。这种观察并不充分,这部著作的标题可为佐证:"Dejurebelliacpacislibritres,inquibusjusnaturaeetgentium,itemjurispublicipraecipuaexplicantur",直译成现代语言就是"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三卷本,其中阐明了自然法权、万民法权、尤其是公法"。可以看到,这部著作不仅仅关乎那种被今人不确切地称为国际法的东西,而且也关乎公法,也就是今人所谓的国家宪法,除此之外,它还关乎自然法与万民法。关于这一点,格劳秀斯在本书的长篇"导言"部分曾经予以阐述。拙文将以"导读"的形式,深入研究格劳秀斯这篇"导言",并尝试探讨以下若干问题:格劳秀斯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真的是一部"国际法"著作吗?如果是,那么,在何种程度与何种范围呢?另外,格劳秀斯在这部巨著中所教导的自然法与万民法的精义何在?
简介: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欠缺能够被双方认可的统领性法律规范文件;就大陆地区涉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规范而言,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此外,大陆地区涉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规范与台湾地区涉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法律规范各自在自己区域内发挥作用,海协会和海基会的两岸协议的沟通桥梁的作用发挥并不完备。我们要不断完善两岸关系和平法律体系,签订和平协议,完善大陆地区涉及两岸关系法律体系,进一步发挥两岸协议的作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体系有助于对国家统一的促进和对两岸人民利益的保障,然而从国家统一大业、中华民族利益考虑,两岸应该走向政治对话,将已有的共识予以法律化表达,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体系进行安排。
简介: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二、错误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是公安部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内部规章,不能成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始终贯彻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原则,只能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会混淆是非,更不会因此而使违法行为人逃脱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