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具体公证实务中,买卖合同公证占很大比重.涉及到城市房地产、汽车、轮船、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时,公证处会有这样一句证词"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表述是因为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规也规定相关物品所有权转移应当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实践中就认为在此类买卖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后合同才生效,才得到法律的认可.
简介:当前网约车日渐渗透我国客运市场,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价值,但也正在威胁公共交通安全与客运市场秩序。网约车衍生的业态冲突、安全隐患、保险真空等问题亟需国家规制。立法品质不高、行政执法粗暴、司法救济缺位是我国网约车规制的现况。为此,应汲取域外网约车规制的有益经验,推动我国网约车新政的改革。为促进网约车的深度发展,我国应当提升网约车立法的品质。在政企共治模式下,运管部门需积极创新规制措施,地方政府应依法推进探索式实验。司法权对网约车的规制有待强化,我国法院应对涉网约车诉讼作出及时、公正的裁判,以形成平衡客运规制目标与网约车创新发展的诉讼政策。建构合乎法治原则与互联网思维的网约车规制体系考验着我国立法者、执法者的智识,并由此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在互联网时代的现代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