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诞生于80年代初期的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改革大潮中涌现的众多新事物之一。它的诞生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毕竟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环境和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坚持和体现了改革,另一方面又需要顺应改革的深化和扩大而改革和完善自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既不可避免,又不容迟疑。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首要前提是界定性质和实行“两所”分设遍布我国广大城乡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至1993年底已有336万多个。究其性质,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说明》说,“对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暂不作
简介:法治是人类文明共同智慧的成果,所以当前世界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通过法治来治国理政.但是法治的发展却没有共通性的普遍真理,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基于其自身特色的法治实现道路.每当我们捧起孟德斯鸠的那本传世名著《论法的精神》之时,其字里行间所流露出来的无不是对特定民族法律特色的概括,当然也是对实现法治不可能存在普遍真理的诠释.孟氏的这一观点又被后人进一步深化,如萨维尼便认为法律都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不注重本国本民族习性特点的法律移植是违背民族精神的.我想,这些哲人们所叙说的不仅仅只是法律,还有关于法治发展的进路.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可以选择法治作为治国方略,但对法治发展道路的选择应当各有不同,每个国家都应当根据本国的特色来走自己的路.同样,中国的法治发展有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国的法治发展也有中国自己的语境,我们可以选择法治,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地走别人走过的路,特别是当考虑到我们的试错成本太高之时,我们就应当珍惜我们的机会:根据当下中国的具体国情来选择我们的法治发展道路.正因为如此,蒋先福教授的新作《务工移民与法治发展》尤其值得大家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