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基本案情2003年至2008年,某镇长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个体工程老板葛某某贿赂10余万元,为葛某某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08年5月,葛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胥某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3分利按月支付。然而由于手头紧张,截至2013年案发,葛某某没有将借款本息全部支付给胥某某,仅向其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在此期间,葛某某为对胥某某借款行为表示感谢,先后多次送给胥某某或其家属手表、项链、皮衣、现金等共计5万元左右。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法律领域,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均为平等主体,只要当事人双方出于
简介:行政主体的职权是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在学界已形成共识。在分析行政主体的职权时,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具有不可处分性,其以行政职权是国家权的组成部分、行政主体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行政主体权利义务不可分割等理论作为支撑。我们认为这些理论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它们不能支撑职权不可处分的论点。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意志并非从属而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非无人格而是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是完整而非不完整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则处分一定行政职权之权。行政主体的职权处分权一旦能够从理论上得到合乎逻辑的证明,其一旦能够成立就应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治中得到反映,应被国家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