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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日本1970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确立了以污染物风险预防、污染区域指定、污染区域监视、污染调查责任为内容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法律体系。近几年来,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被政府和学界高度重视,但是我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立法,《环境保护法》以及1995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法》等虽然有所涉及,但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具体标准等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完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 标签: 农用地 土壤污染 农民权益 环境法
  • 简介:收藏作为海派收藏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其数量巨大,品种繁多,一般藏品价格亲民,进入收藏门槛不高,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文博机构、文化学人和收藏爱好者的关注,已经成为普通百姓也能涉足的一大收藏领域,并正在逐步显露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史料价值和经济价值。但是,与收藏品市场买卖的火热相反,对纸质收藏的深入研究却十分滞后。我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纸质收藏做一浅显的探讨,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文化界、收藏界同道。

  • 标签: 纸品 海派收藏 收藏领域 收藏品市场 文博 档案史料
  • 简介: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 量刑平衡
  • 简介:<正>"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科学化、技术化,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就像一个巨大的黑匣子,不可能进行主体性的控制。人们的生活主要依赖脆弱的技术手段,与此同时,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险也飞跃性地增大,人们不知瞬间会发生何种灾难。"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首次提出作为现代社会核心概念的"风险社会"概念。它是指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社会、技术和医疗结构高速改进过程中,社会机体对混乱的抵抗力完全丧失的一种社会状况。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行为犯 实害犯 放火罪 刑法分则
  • 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到来,危险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明确危险犯之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既是司法实务中裁判危险犯是否成罪的关键,也是对危险犯理论相关争议进行廓清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需要在明确危险犯中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危险状态判断的各家学说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危险状态评判的实质、时点和标准,并对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提出基于中国立场的合理化建议。

  • 标签: 危险犯 危险状态 判断标准
  • 简介:《新唐书·艺文志》职官类有"《魏官令》一卷",系在晋、宋之书后,齐、梁、陈之书前;不少学者皆以为此"《魏官令》"为曹魏所定,实有可商之处。魏有官令,史有确证,作为官制度(九中正制)在律令中的反映,其制定时间不应在魏末,而是在魏明帝修律令时。惜浅井虎夫、沈家本、程树德考魏令皆不及此,本文通过考辨《新唐书·艺文志》所见"《魏官令》"非魏令;探析魏官令、魏官、魏百官名、魏甲辰令、魏甲辰仪(注)诸者关系,凡此以求魏官令之大概。

  • 标签: 魏令 官品令 官品
  • 简介: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第一源泉。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改革农用土地转非农用土地使用制度,正确处理好农业用地转非农业用地的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我国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耕地只占世界的6.7%,近几年,我国耕地每年以800多万亩的速度减少,目前人均只有1.4亩。而人口每年却以1500多万的速度

  • 标签: 土地非农化 非农业用地 农用土地 土地使用制度 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部门
  • 简介:过失危险犯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犯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犯的具体立法构想。

  • 标签: 过失危险犯 比较刑法 过失犯 危险犯
  • 简介:犯罪未遂作为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其表现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一现象。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与犯罪未遂的规定,不难发现,成立未遂犯,判断对象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判断标准是行为时的科学的判断。从形式上看,犯罪未遂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但又不充足犯罪构成的形态;从实质上看,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在直接追求犯罪结果中,主观罪过未能充分展开的状态。

  • 标签: 着手 罪过 未遂 危险 判断对象 判断标准
  • 简介:纸张鉴定技术在国内国外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对纸印的特征、检验方法以及如何观察纸印的特征形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 标签: 纸印品 特征 对比检验
  • 简介:<正>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印刷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

  • 标签: 印刷品 广告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 管理机关 经营许可证 广告发布者
  • 简介:一、问题所在刑法是公法,天然地具有家长主义形象。[1]即便如此,刑法也有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侧面。古罗马法上'得同意者不违法'的格言,在刑法教义学中,即表现为广为人们所接受的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同意出罪的原理在于对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对此,我国学界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而同样与尊重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紧密相关的危险接受,并未成为理论界的宠儿。刑法中的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法益可能有被侵害的危险,却甘愿实施

  • 标签: 中的危险 刑法中的 危险接受
  • 简介:"我儿子失踪10天了,警察同志,听说你们在一个山洞里发现一个人,他会不会就是我儿子?"2015年6月5日下午1点,67岁的杨凤瑛气喘吁吁地来到广西凌云县公安局,话没说完,她就蹲在地上哭泣起来。杨凤瑛是凌云县加尤镇人,警察领着杨凤瑛来到法医解剖室,一进门,杨凤瑛就朝着停尸台扑过去。

  • 标签: 凌云县 王芝 曾慧 人说 不知道 给你
  • 简介:一、围绕什么问题而争论在危险犯的脉络中.涵摄问题和根据问题大概是需要处理的诸多问题中较重要的两个了。所谓涵摄问题,(在此)是指探究危险概念的恰当定义;而根据问题,则是追问那些内含制裁评价之危险禁令规范的根据。

  • 标签: 危险犯 争论 涵摄 禁令 制裁
  • 简介:<正>人身危险性被称为主观主义刑法对刑法的最大的贡献。但是,在现在的刑法教义学中,很难找到人身危险性的体系性论述,人身危险性在现代刑法教义学中到底应当如何定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人身危险性的定位在中国刑法学中,率先体系性地论证人身危险性地位的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该书指出: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定罪和量刑的根据,是犯罪的二元本质之一。[1]随着中国刑法由刑事责任向责任主义的知识转型[2],犯罪论体系也由耦合的四要件转型为阶层的三要件,人身危险性的定位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犯罪论体系 体系性 陈兴良教授 中国刑法学 社会危害性
  • 简介: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体现了我国刑法以民生为本的价值诉求,而该罪的量刑均衡问题直接关系到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的效果。危险鸳驶罪量刑均衡的实现过程实质上就是裁判者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全面、系统、合理地提取和评价具体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的过程。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大致存在九类量刑情节,但却仅有部分种类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形成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样本分析反映出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主要障碍是:量刑情节未得到全面的提取;大致相同的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形成未能起到等同的作用;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根据量刑规范化的基本操作流程,结合样本的分析,能够设计出危险驾驶罪规范化量刑的具体标准,从而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均衡 实证
  • 简介:近日,有媒体报道,因食用自制臭豆腐中毒,一家三口发生急性肉毒毒素中毒,住院抢救一个多月花费近40万.肉毒毒素听起来离生活很遥远,但它也可能潜伏在食品当中,带来严重的健康威胁.在中国,肉毒毒素中毒发生最多见的地方是新疆,根据新疆的数据统计,由发酵豆制品(臭豆腐、豆瓣酱等)引起的占80%以上,发酵面制品(甜面酱等)引起占10%左右.在日本,鱼制品引起的中毒较多;美国以家庭自制罐头、肉和乳制品引起中毒者为多;而欧洲的中毒案例则多见于腊肠、火腿和保藏的肉类.

  • 标签: 食品 危险 媒体报道 数据统计 臭豆腐 豆制品
  • 简介:在风险社会视野下,抽象危险犯的设立迎合了法益保护的发展潮流,加强了对于危害公害的行为预防,是刑法为了面向社会而做出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应对。但是,对于是否允许抽象危险犯以"具体的案件中未发生相应的危险"为理由而出罪,学术界仍不乏争辩。鉴于抽象危险犯的刑法设置中规定的是事先推定的危险,并非拟制的危险,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做应然性限缩,允许反证危险并不存在从而出罪。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法益 责任 危险
  • 简介:<正>一、序言平成7年,千叶地方裁判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行为人在赛车场进行越野赛车的练习,被害人是有7年赛车经验的教练,被害人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指导行为人开车,在被害人的指导下,行为人使用了未曾使用过的驾驶技术行车,结果引发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法院认为,行为人的驾驶方法以及被害人之死亡结果是被害人接受的危险的现实化,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欠缺社会相当性,因而否定行为人成立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1]在此判决后,围绕着过失致死伤罪,激烈地讨论着这样的问题:当被害人参与危险行为并促成结果发生时,对于制造危险或者是促进被害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除罪责。

  • 标签: 地方裁判所 被害人同意 阻却 法益 指导行为 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