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颁行的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24年的实施,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状况,因此迎来了首次修订。本次修法有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了完全的切割,实现了体例上的独立性;细化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适用性得以增强;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多种责任并存时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但亦有失:在修法的幅度上仅可称为"小修小补",与经济发展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际需求仍有距离;竞争基本法地位未得到充分彰显,部分具体行业竞争规则的增加冲淡了其竞争基本法的色彩。除此之外,具体条文的修改也需要进行理性分析,以有助于条文的正确适用。
简介:模仿自由原则作为判断模仿行为正当性的基本准则,是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自由原则的理解和实践则较为模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模仿自由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立法范式和不正当模仿行为判定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期,基于调节模仿自由和保护商业成果的目标,在禁止仿冒商业标识和保护商业秘密两部分条款中贯穿了模仿自由原则的基本理念,但立法技术比较简陋;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我国对模仿自由原则和边界的解读日益明晰。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视角来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日益承担着产生全球治理经验的使命,因此在模仿自由原则方面,中国应当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定位,选择“原则条款+具体不正当模仿行为的限制”的立法范式,并对不正当模仿行为的判定这一模仿自由原则的核心问题进行考量。
简介:欲指引警察在正当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原则,进而对警察权力做出清晰且合理的界定,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宏观上,应当重构目的、前提、手段、程序、监督与责任六位一体的警察权力行使原则体系,使警察权行使在目的的支配下融形式、实体与程序正义要求于一体。微观上,由于警察法没有依警察任务和职权性质的不同区分警察执法手段,导致实践中出现源于司法权性质的刑事执法手段被行政强制措施代替或被降格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因此有关警察权力措施的规定应当予以类型化、体系化的建构,并注重《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而对于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有必要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建构起符合比例原则、协调有序且便于操作的警察“连续强制力”规范体系。《人民警察法》中有关武器使用的条款,则需要从立法模式、执法情形及程序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简介:警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文明执法”标准被广泛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化。警察面对针对自己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可否反击,反击的性质是什么,存在较大分歧。从现行法来看,警察无疑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双重性质,不能将两种性质对立起来。所不同的是,只要警察的执法行为符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认定其违法。长期以来,关于警察开枪权存在巨大争议,故进一步明确警察开枪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