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何对金融保险服务课征增值税是增值税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本次'营改增'就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规则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改增'改革所制定的各个规范性文件中,规则简约而粗糙。作为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融保险服务,尽管存在一个确定的核心领域,但却存在大量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在增值税课征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大量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待遇并不明晰。更重要的是,本次'营改增'改革依然未能彻底解决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因此,本次改革将金融保险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仅仅是制度构建的起点,未来仍有必要对此制定更加明晰而具体的规则,确保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全面抵扣,以真正实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目标。
简介:海上责任保险中,损害事故发生至责任产生过程是一条连锁反应链:损害事故发生——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责任确定——履行赔偿责任。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保险事故",理论和实践领域尚存争议。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认定会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范围、权利保护时效、海上责任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影响。为准确合理地认定"保险事故",进而确定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范围和权利保护时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等问题,笔者建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责任损失,在此理论基础上,以"经修正的损害事故说""经修正的请求赔偿说"认定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成立时间。
简介:信托业监管模式及其形成路径在不同国家迥然有别:信托发源国的诱致性变迁形成了功能性监管体制;而信托引进国则不约而同地形成了机构性监管的体制。我国信托业监管历经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轮回,形成了目前混业经营和多头监管的状况。当前信托业发展诸多问题背后的矛盾主要有:一是分业经营体制与信托业广泛应用性的矛盾;二是监管专门化程度低与信托业高级金融形态的矛盾;三是监管立法层次低和信托市场统一规范要求的矛盾。新的市场需求和金融体系变革浪潮必将推动信托业由目前法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体制,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功能监管体制转型。其可行路径则是由监管规则统一到监管机构统一的功能化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