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自由软件为开端的开放源代码运动已经从早期的追求叛逆版权的理念开始走向商业化道路。从理想到现实,开源软件始终摆脱不了与知识产权的关联。开源软件在抵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在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开源软件商业化的进行,开源运动已经从与知识产权制度明显对峙的状态逐渐转为与知识产权制度兼容。开放源代码软件并不是处在公有领域的软件,它在理念上有反抗传统知识产权法之处,但是行动上却寻求包括版权法、商标(域名)法、专利法在内的综合保护,这些保护与许可协议(合同法)相结合,已经为开源软件建立了一个类似专有软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体系。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讨论开源软件在商业化进程中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关系。
简介:<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普通采用,行之有效地促使科技进步、经贸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法律制度。而我国在建国以后的30年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制建设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究其底蕴,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隐含很深的观念,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人的脑力劳动成果也必须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适应,进入不需要法律和权利界定的公有领域,在"左"的思想作祟下,我国的意识形态法律长期排斥知识产权制度。因此,从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前,除了在商标方面有一些行政保护外,在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几乎没有法律可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1979年,国家为了引进外国
简介:在智力创造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造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知识产权中涉及到与思想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涉及智力产品的保护,其保护的客体就是负载思想的知识产品.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共有物在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虽然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的,知识共有物的存在由于可以满足劳动学说中的获得财产权的"先决条件"--智力创造者对其智力创造物的知识产权以不伤害其他人的同等的创造力为前提,以及以不妨碍从已有的文化和科学遗产中吸收涵养为前提--洛克的劳动学说也可以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简介:知识产权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存在于TRIPS协议及多部条约法律中。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仅在专利法领域做出了一些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这些规定并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条约为我们提供的空间,在有些强制许可运用的审查上过于严格,导致强制许可没有在我国起到应有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限制权利无限扩张的作用。通过对比TRIPS协议及相关条约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可以为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建立强制许可制度提供借鉴。
简介: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主要表现。企业在进行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防范知识产权实施中的风险,成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需要考虑的问题。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产权与保险的结合,通过保险的机制,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转嫁出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较为发达,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市场。我国企业在发展中同样也面临着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风险。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构建,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优先发展专利侵权保险,在此基础上发展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险。通过保险费率的核算,避免保单内容设计的复杂化,以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