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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专题导引】2013年6月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是目前所见秦代最重要的法律史料之一,这批秦简由四种不同形制的司法文书构成,其中包含了大量刑事、民事、行政案例,对研究秦代地方司法、奏谳制度、治安和侦查活动以及律令条文等均有重要意义。这批秦简公布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即于2013年11月底共同举办了《岳麓简(三)》专题学术研讨会,来自中、日、德等国家的二十余位学者撰写论文,各抒己见,对其展开深入探讨。本专题所刊登的五篇论文,即是其中的部分成果。

  • 标签: 岳麓书院 法律史料 秦简 秦代 学术研讨会 司法文书
  • 简介:一、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与秦傅籍之年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记云:“爽初书年十三,尽廿六年年廿三岁。”陈伟先生已做了很好的解释,指出:爽十三岁“初书年”就当在十六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书年。”简文正好与之吻合。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今上、即秦始皇十六年之事云:“自占年。”整理者在注释中已经指出这是秦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的反映。相形之下,岳麓书院这条简文的价值在于:第一,简文“初书年”与《秦始皇本纪》所载在表述上更相一致;第二,爽十三岁即已书年,可见当时初书年的命令是针对所有男性的,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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