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保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保险救济的权利基础,其权能主要包括参保权、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模式主要是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分别适用行政争议程序和劳动争议程序,这种分散式的权利救济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直接影响社会保险权利救济的实效。要科学构建我国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模式,就必须将社会保险争议从劳动争议中分离出来,建立一套独立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程序,将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并在条件成熟后建立专门的社会法院或社会法庭,独立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同时建立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专门程序规制;建立一支专业的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队伍。此外,还应当妥善解决当前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中的争议问题,譬如哪些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如何起算;怎样看待社会保险争议中当事人之间"私了"协议的效力;等等。
简介:在意大利法律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甚至超越了法律传统和逻辑理论的重要性,直接制约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登记制度类型的融合:它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确立了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原则和登记的对抗效力,以及对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不动产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体例等规则,之后又受到德国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但这种影响仍主要体现在微观制度层面,渗入到以法国模式为样本确立的登记制度体系内部,在共通互补之处融合,在彼此排斥之处替代.前者如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有限承认、登记机构受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双重管辖等;后者主要体现为不动产登记簿向物的编成主义的改革,但是最终囿于现实条件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