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期折抵作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对于因未决羁押而被牺牲的实体权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刑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从字面上看,法律仅允许了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三种自由刑的刑期折抵,对于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是否适用刑期折抵却没有规定,司法实务中也秉持不予折抵的态度,理论界对此则存在争议。其实,不管是对司法实务的总结,还是对现有法律的理解,又或是从理论层面的分析,都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不予折抵做法的不合理性。应透析司法现状的弊端,检思制度,查找法律的漏洞,探讨允许折抵的理论基石,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简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不准”纪律,这对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违反干部任用程序,降低干部使用标准,凭个人好恶、亲疏、恩怨、得失选人用人。这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其实质就是违背党的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认真予以纠正。当前,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选用什么样的干部上:主要是背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干部“四化”方针,降低、歪曲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提拔重用一些不合格的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以血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