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研究一个民族的语言,就非研究其语言中的成语不可。而要搞好成语的研究,就必须把它们加以科学的分类,从而一方面有助于成语的整理,另一方面又有助于成语总体的再发展。成语,按其所属语言的不同,首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这种特点,是其它语言的成语所不具备的,因为不同的民族,其社会生活状况不同,习俗不同,文化不同,道德观念不同,自然环境不同,历史背景也不同。例如:俄语的“”(牢狱生活),“(挺得笔直),”“(钉是钉,铆是铆)”“(倒邪霉了)等等,即是带有鲜明的俄罗斯特点的。其次,成语又有其地域性,即某些成语涵盖几个民族的特点。一条好的成语可以飞出本族语,而进入邻近民族的语言。如俄语中的“”(一生中的幸福时刻
简介: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路径应该是: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通过国内相关人权立法协调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建立体系化的人权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来源是宪法,而不是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人权立法的义务来源是宪法中所有关涉基本权利的规定。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文本规定去理解和把握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主要内容,而对该条款的文本解读必须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人权立法义务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要从根本上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义务,应该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