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明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少数地方和单位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和“带病提拔”的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切实防止和纠正考察失责、‘带病提拔’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解决“带病提拔”是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分析目前“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存在的难点及其原因,寻求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有效对策。
简介: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责任追究,那么如何克服当前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呢落实责任追究难在哪里所谓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承担应尽的领导责任或者对某些违法违纪案件、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依照有关条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影响责任追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难点之一:思想认识不统一。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对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不了解,存在三种错误观点:一是“依赖思想”。少数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重视不够,误认为实施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己无关,主观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没有
简介:警察执法过错需要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加以约束,但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究责制度在理念上过多倾向于约束警务人员个人的具体执法行为,而忽略了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同时,由于当前警察执法过错的究责权是由出现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自己掌握并实施,因此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某级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现象。鉴于此,应明确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在某些执法过错中的角色定位,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追责程序和责任追究机构,并完善警务人员的司法及行政救济制度,以实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的权责对等。这样,既能够有效遏制警务人员的执法过错,又可以进一步约束公安机关以集体名义实施的种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