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简介:康德在人类学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哲学研究,并把人是什么作为自己哲学的全部追求。他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把立法之人和执法之人结合起来,并因这种结合为自己的哲学探讨人是什么规定了三个基本方向,即:人能认识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人能期望什么。在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追寻中,康德得出了三个结论,即:人永远处于走向真理的途中、人永远处于走向自由的途中、人(作为配享幸福的人)永远处于走向幸福的途中。尽管他没有直接解说人是什么,但是,他对前述三个问题所得出的结论表明:在他那里,人是处于永远走向无限的有限人。康德对人的这种理解使他的哲学成了西方近代哲学走向现代西方哲学的"桥梁";并且,从哲学影响社会的方面看,他的哲学也是从近代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