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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生效以来,作为世界范围内一部相对成熟完备的民法典有着许多值得各国借鉴学习的地方。《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第一章就是占有。当代德国民法中的占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占有(Besitz)一词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民法学家一般认为,占有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的人对特定物的事实控制。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在德国民法中,占有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意义就好像一种暂时的权利。根据立法的本意,在根本无权利甚至非法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占有,就比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对有权利的占有理应受到保护,对无权利的甚至非法的占有也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对占有以及占有保护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占有 占有保护
  • 简介:摘要电,是人们赖于生存的最重要的基础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之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电力营销是供电企业的核心业务,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①实施多种策略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电量;②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依法诚信经营;③细分售电市场和用户,保证电费按月足额回收;④打造供电金牌服务,做到行为规范、标准统一、流程科学。

  • 标签: 实施多种营销策略 扩大电力市场占有率
  • 简介:摘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能确切知道对方是否为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根据所有权的公示原则来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了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时,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那么原权利人就可以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这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流转的加速,善意受让人有可能在受让该物后又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已经将该物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要求其返还原物,将会推翻一系列已经成立或者履行的合同关系,妨碍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无权处分的一种例外,其制度确立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有利于物尽其用,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 标签: 无权 处分 合同
  • 简介:摘要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仅仅在动产中适用。基于我国国情,我国《物权法》给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适用方面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该制度明确界定了婚姻证明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具有重要价值。可见,明确婚姻证明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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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对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不动产应采取何种善意保护制度,需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综合评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德国、瑞士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在前提条件、理论基础、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宜盲目照搬德国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规定来解释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簿 权利事项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