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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索财型'绑架'在司法实践中广为发生。首先,必须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分析,确认其是否存在债务,以决定能否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以司法解释有规定为由,直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应该具体地去分析数额问题,从客观行为样态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与实际数额相差较大的,可以反映其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以正确适用刑法。此外,在此类案件中,如涉及共犯问题的,要根据相关刑法法理处理重合性和承继性的问题。

  • 标签: 继续犯 法规竞合 承继性共犯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在目的犯这个问题上热衷于讨论所谓的目的说和动机说,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1]有学者认为动机说与目的说在刑法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对此加以区分就很难说有现实意义。[2]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讨论源自于对外国刑法学的片面理解和主观主义的影响,并主张以直接故意意志因素和意志以外的目的或断绝结果犯和短缩二行为犯替代之。[3]

  • 标签: 目的犯 直接故意 行为犯 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 陈兴良教授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是德国刑法学上的概念,但自从引入日本刑法理论之后,日本学者以此为中心,展开了几乎涉及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对立,甚至对罪刑各论也产生了影响,由此在日本学界引发了继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对立之后新一轮的学派之争。从这一点上说,可以认为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问题,日本刑法理论已经显示出相对于德国学说的"特殊性",山口厚教授对此指出:

  • 标签: 共犯论 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共同说 犯罪论体系 日本刑法 德国刑法学
  • 简介:<正>2003年,在涉及积极行动争议的格拉茨案和格鲁特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作出了基本支持高等院校给予少数族裔申请人适当优先对待的判决。该判决结果在美国社会,特别是教育界和政治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作为一项改善弱势群体在就业和教育领域中缺乏竞争力的现状,提高其社会政治经济

  • 标签: 格鲁特 少数族裔 联邦最高法院 高等教育政策 格拉茨 教师聘任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在现今我国的刑法理论上,针对犯罪构成体系,源自苏俄四要件封闭式体系与德国的阶层体系之间形成激烈的交锋。在笔者看来,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的主张很明确,那就是直接引进德日阶层体系,以违法和责任为基础重新构建犯罪论体系,可问题是,究竟如何把握阶层之间的关系才是较为妥当的,这是重构者们必须面对的。

  • 标签: 构成要件理论 违法性 犯罪论体系 陈兴良教授 犯罪构成体系 法益
  • 简介:<正>错误论作为犯罪论主观构成要件中研究的重要内容,历来受到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一般理论界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的认识错误和法律的认识错误,而前者又可以分为客体的错误、方法的错误以及因果关系的错误。其中学界围绕着具体符合性说和法定符合性说之间的争论,对前两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在无意之中却忽略了对

  • 标签: 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 犯罪论体系 既遂 法定符合说 法益侵害
  • 简介:<正>危险接受理论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对行为表示同意,但对结果持拒绝态度时,对行为人归责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都集中探讨被害人对结果表示承诺时对实质违法性的影响的问题,这虽然有助于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但无形之中却不能将之扩展开来,以致对司法实务不能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因此危险接受理论是为了

  • 标签: 法理思考 接受理论 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 陈兴良教授 期待可能性
  • 简介:允许风险法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但其不适宜作为具体的判断规则,而应作为解释论原理而存在。其中故意犯的允许风险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存在差异,应予以明确区分。在具体适用上,风险降低属于故意犯允许风险的具体化,其虽然创设了独立的风险,但基于事前的利益判断,在挽救法益重于损害法益时,应原则上承认是一种允许的风险阻却构成要件,推定被害人承诺法理对此存在诸多问题,不宜采用。而在无法适用风险降低规则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当时的紧迫性、有无被害人的同意等要素,判断是否能成立故意犯的允许风险。被害人自赴风险则属于过失犯允许风险的类型,虽然被害人自我笞责原则不失为一种解释论方案,但其却有着形式化、忽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容易与被害人承诺法理相混同等弊端,而采用允许风险法理则更为妥当,也有助于解释行为人具有优越认知的情况。

  • 标签: 允许风险 客观归责 风险创设 风险降低 自赴风险
  • 简介:现有的不能犯理论对主观论存在着诸多误解,其原因在于混淆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不能犯的判断以及法条规定三方面的关系。是否对不能犯进行处罚取决于法条规定,主观说并不会扩张处罚范围。具体危险说自称是客观理论,但其实质是主观理论。抽象危险说虽然备受日本学界批评,但将其放在不法主观化的背景下考察,则需要重新认识其理论意义。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大陆地区的理论学说都明显偏向客观主义,对此需要理性分析。重大无知标准是印象理论的具体化,体现了不法主观化的趋势,同时也较为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且重大无知说在理论支撑力上优于抽象危险说,应予提倡。

  • 标签: 不能犯 具体危险说 抽象危险说 重大无知说 主观不法
  • 简介:风险增高理论虽然在客观归责论中饱受争议,但未抵触罪疑唯轻原则。罪疑唯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事实不清,而风险增高理论只是构成要件规范判断的内容。风险增高既不属于风险创设阶层,也不属于事实归因范畴,而应定位于风险实现。在刑法教义学上,风险增高理论确实混淆了实害犯与危险犯,但这已属于制裁规范的判断领域;在行为规范层面,风险增高理论具有刑事政策学的价值,符合行为规范的功能定位,应予肯定。在方法论层面上,应确立起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相区分的观念,并以此为线索,对犯罪论体系展开分析。

  • 标签: 风险增高 罪疑唯轻 风险实现 行为规范 制裁规范
  • 简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的结果犯,被视为传统理论的“真理性”结论,但是这样解释无法解释法定刑的幅度,无法处理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关系、无法解释“因逃逸致死”的规定、无法解释本罪的罪过结构。从解释学上讲,应当引进客观处罚条件,扩大在分则中的具体适用,同时借助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将交通肇事基本犯解释为故意的具体危险犯。逃逸的加重情节有其特有的规范保护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同时兼顾个人安全。单纯逃逸的是情节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以情节加重犯为基础的结果加重犯,同时包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在方法论上,应将教义学规则纳入刑法解释中,从刑法注释学走向刑法教义学。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逃逸致死 客观处罚条件 加重犯
  • 简介:由于目前计算机专业取证人员数量的不足,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场中正处于运行状态的计算机大多采用“二步式”取证的方式来搜集数字证据。即先由侦查人员对涉案计算机实施关机分离和保全。尔后再移交专业机构进行数字证据司法鉴定。这种方式虽然保障了数字证据的原始性和证明力。但无形之中造成了存储在RAM中的“易挥发”数据以及其他形式的潜在数字证据的丢失。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这些“易挥发数据”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和潜在的数字证据。因此通过对侦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实现“易挥发数据”的现场动态获取和合理保全对数字案件侦查取证意义重大。

  • 标签: 计算机取证 现场动态分析 易挥发数据 收集
  • 简介:诉讼证明活动中的首要的是解决有关证明责任问题,它是对诉讼证明本体结构进行分析的突破口.不同的责任就意味活动主体的不同角色,参与诉讼证明活动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主动主体和被动主体,实际上这依然是责任问题的延展;任何参与到诉讼证明活动中来的主体都是在围绕“事实主张”进行活动,这就更加突出主动主体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主动”地位;依据这种责任和主体的区分,可将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证明标准解构为证明要求和认定标准.

  • 标签: 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 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