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亚洲金融危机发端于1997年7月2日,投机资本冲击泰国固定汇率,很快转移到东盟、香港,到年底诱发了韩国和日本的金融。亚洲各国平均贬值了50%左右。泰国、印尼和韩国接受了IMF的授助和管理。亚洲各国的经济,除去了中国大陆和台湾外,在1998年全部进入负增长,估计短期内难以恢复。印尼的金融危机导致了政治经济危机全面爆发,发生了严重排华事件,国内经济短期难以恢复,并将拖累整个东盟。只有中国的三个部分保持了稳定:香港以高利率和经济萧条的代价,保持了联系汇率的稳定;台湾自九十年代以来与美国,中国大陆和香港加速进行经济整合,完成了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和银行体制比较健全,又及时将台币贬值,因而受金融危机打击较轻;而中国大陆,使国际金融资本无法冲击,并有条件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与美元、港币结成了强势货币联盟,进一步稳定亚洲局势,从而大大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在经济上也没有亏,1年以来的实践证明,亚洲许多国家在金融危机面前急于将货币大幅度贬值,并没有促进出口,相反,大大降低了进口,产生了连锁的紧缩效应。因为一个国家的出口就是另一个国家的进口,依靠贬值币货奖出限进,在总体性金融面前不但不能刺激经济,反而会产生30年代大萧条那样的全球性真实经济萎缩。而中国坚持强势货币政策,避免产生连锁的货币贬值和贸易紧缩,并且大力促进从出口导向向内需主导的转变,在亚洲金融危机1年半以来,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另一个积极因素是欧美经济状况较好,并对亚洲国家进行了援助。
简介:摘要:因为勘探开发、军事利用、巡逻执法等问题,尚未达成海域划界协议的国家之间在争议海域常常发生摩擦。争议各方在达成划界协议前的行为是否受到约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4/83条第 3款就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各方在此期间履行“尽一切努力达成临时安排”及“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义务,而相较于划界原则和争端解决程序,划界协议前的各方义务问题并未引起理论研究的足够关注。本文拟在梳理条款制定过程、分析条款之目的和宗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条款项下两项义务的含义,并针对中国处理当前的海域争议问题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