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现行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程序在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之间运行是建国初期的法律确认并沿用至今的。这项制度对于贯彻我国刑罚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宗旨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减刑假释应当由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