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日来,“捕诉合一”(即同一承办人既负责案件的批捕又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的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对捕诉合一赞同者有之,但反对者亦有之,更有学者发出“‘捕诉合一’的改革将是一条危险的抉择”的危言。为了彻底打消这一顾虑,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捕诉合一”的内在价值及其重要意义,才能从理念上增强认同。
捕诉合一之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