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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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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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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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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世界华商经济年鉴》 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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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摘要]《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陕劳社发[2006]97号》规定,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参照陕西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使得陕西省经常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标准等不能执行并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在《劳动合同法》肯定了聘用制工作人员“特殊劳动者”地位的今天,《陕劳社发[2006]97号》将直接面临与《劳动法》、劳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制度冲突及与其他省、市相关制度的不协调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