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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本文从核心素养定义、落实方法,情境化习题定义、作用,通过对高中物理教材两道例题的分析,凸显情境化习题的作用,以及情境化习题对我们教学的启示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说明情境化习题教学是落实核心素养的其中重要一个环节。

  • 标签:      核心素养     情境化         习题教学
  • 简介:过失是一个主观范畴,而过失的判断标准却只能是客观的。为适应社会变迁,过失的判断标准一直受价值取向的影响,游走于行为人中心主义与受害人中心主义之间。过失的内在法律结构为,损害的可合理预见性及损害的可合理避免性;而判断损害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可以避免,需要运用理性人标准。信赖保护原理之下的过失理论,以受害人可合理期待的理性之行为人的行为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过失之有无。这样,可以在保护受害人的合理信赖的同时,兼顾行为人利益,并可统合"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建立统一的过失理论。

  • 标签: 过失 过失标准 信赖原理 理性人 子群体
  • 简介:《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通则思维”危害极大,“民事权利章”是其典型表现。在民法典分则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规定的预设之下,没有必要再设“民事权利章”。《民法总则》在人格利益保护方面,采行了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加具体人格权之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则采行为规制模式,这均应予以肯定。“民事权利章”之中的现有财产权规定应予删除,以免出现财产权规则分置于总则和分则的局面。荣誉权之规定也应当删除。

  • 标签: 民事权利章 人格保护一般条款 行为规制模式 荣誉权
  • 简介:<正>目次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二、制度构成三、法律效果四、占有的法律意义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一)理论论争及评析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是绝对不能囊括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 物权人 动产善意取得 抵押权登记
  • 简介:旅游公司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要件,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债务之效果;于侵权法上,存在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法上属于履行辅助人,其履行行为由债务人负责;于侵权法上属于事务辅助人,当构成侵权时债务人与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数人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时,即可发生连带责任;对于同一损害,一方基于违约而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基于侵权而应承担责任时,二者可构成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 标签: 旅游纠纷 擅自转让 辅助人 连带责任
  • 简介:<正>一、动产抵押制度的引入:价值目标的追求传统民法根据物的担保的设立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将物的担保分为抵押和质押。罗马法中质权与抵押似乎是一个统一的制度,因为抵押只不过表现为对质权的完善,因而有关的理由和诉权都是共同的。只不过按照更地道的说法,如果在履行协议时向债权人转移了占有,人们通常说是质权(pignus),如果标的物仍由债务人占有,人们则称之为抵押(hypotheca)。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表征方式,动产以占有为物权表征方式,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通过登记以为公示,质权通过占有的移转以为公示。因而传统民法中,动产因公示手段的缺乏,不能设立非占有担保,只能设定移转占有的"占有担

  • 标签: 动产抵押 质权 物的担保 传统民法 抵押权登记 公信原则
  • 简介:目次一、类型划分基础及类型体系二、主观共同侵权:第8条、第9条之解释三、客观共同侵权:第10条、第11条之解释(一)加害人不明型(二)份额不明型四、类型间界限及类型区分之规范意义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就共同侵权做出了与传统大陆民法不同的规定;〔1〕这些规定也不同于《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规则。

  • 标签: 共同侵权 解释论 类型 构成
  • 简介: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本人具有归责性。归责性的要件地位之确立,在价值实现和逻辑贯彻之外,尚有着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归责性具有程度之维,其要件地位的确立,使得一项比较权衡的框架得以建立,从而可通过本人归责性程度与相对人信赖合理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来决定相应的法律构成和效果。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对于《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透过文义、历史、比较法等解释方法,可确立本人归责性的要件地位。

  • 标签: 表见代理 归责性 比较权衡框架 解释论
  • 简介:法规目的说解决的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违法性问题。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具备担当一般性因果关系理论的条件,其判断的是,行为对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提升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相当性判断以一定的知识量为背景,知识量的确定遵循“常人基础上的适度增加”之准则。诸多价值判断需要通过相当性判断来实现,而且,相当性具有程度的不同,责任的量应与相当性之程度相适应。

  • 标签: 相当因果关系 判断基准 事实性 法律性
  • 简介:违法性,应当成为侵权构成之独立要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行为违法与否取决于法律保护之利益范围,同时,法律对不同利益的不同保护力度,决定着违法性的程度。与评价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过失不同,违法性涉及的是客观层面上是否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违法性要件具有划定行为自由空间,保障正当利益,以及型塑权利的功能。

  • 标签: 违法性 过失 定位 功能
  • 简介:英美预期违约可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不能履行相对应。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为不安抗辩的规则,第108条、94条第2款为预期拒绝履行的规则。两套规则彼此独立,具体适用也无须相互援引参照。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合同法》 中国
  • 简介:商品房预售中的担保,应定位于未来之不动产抵押。商品房预售登记、担保登记等,属于预告登记范畴,其效力在于使已登记之请求权发生对抗效力。应建立在建建筑物登记制度,为以未来之建筑物为客体的请求权的预告登记,提供附着点。为维护商品房预购人的生存利益,建筑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在预售之商品房上应不发生。

  • 标签: 商品房预售 立法研究 担保 预告登记 不动产抵押 法定抵押权
  • 简介:无权处分应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这是私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但无处分权也不应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因为债权效力的发生对权利人不会产生任何不利,而有效的债权合同又可以为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调整提供妥适的框架。虽然物权变动效力模式与无权处分效力模式面对的核心问题相同,即是否应对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发生效力进行区分控制,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无权处分效力模式应采物权变动效力待定说。

  • 标签: 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行为 债权合同 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 效果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