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体系定位与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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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7条第2款关涉相对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围绕此问题,"罪名说"、"罪行说"、"行为+罪名限定式"、"罪行罪名选择说"、"犯罪构成说"等理论相继提出,但都未能实现"罪行"到"罪名"的合理沟通。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存在着多层次的犯罪观,在该体系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有责性的要素。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罪"即是"客观的犯罪"——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法)。"客观的犯罪"既决定着有责性阶段不法的评价范围,也决定着行为的性质即罪名的确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