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行使问题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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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不仅事关企业复兴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到担保物权社会功能的发挥。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重整制度既要防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度,又要避免对其限制太多,关键是要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具体来说,应该适时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机,谨慎限制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在上述两方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于充分,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加以改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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