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法上房屋租赁的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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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设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房地》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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