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视野下的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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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律师法》在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三个方面做了很大修改,对解决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分析能力,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及律师的交流与合作,以求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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