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社会心理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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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社会心理是行业文化的内在潜质,有组织地、科学地对其加以修养调适,是在中国该项朝阳产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各方面亟待规范的治理之本;培育健康的律师文化以使之成为社会先进文化的特殊组成部分,是主管机关及行业协会的历史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9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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