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维埃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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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独立性苏联创立了广泛的经济立法,它全面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关系,规定国家经济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问题。它规定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关于国民经济委员会、经济部、国家委员会的规则),国家的社会主义企业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托拉斯条例、区拖拉机站条例;关于扩大企业经理权限的决议。)管理经济活动的程序规定在关于计划化、国民经济的物质技术供给、经济合同、国民经济中的信贷、结算和银行监督的规范法令中。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法学》 1979年4期
出版日期 197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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